摘要:“美丽乡村”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工程、新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践的又一重大創新。但当前美丽乡村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仍然存在制度体系不完善、公众参与意识较弱、政府体制管理僵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素质、转变政府管理理念等等,从多个方面来完善美丽乡村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
关键词:美丽乡村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对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美丽中国”的全新概念。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梦”,美丽乡村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乡村”的目标。建设美丽乡村,不得不依靠公众的参与,只有找出当前美丽乡村建设中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作用,才能更好实现“美丽乡村”、“美丽中国”的目标。
一、美丽乡村建设中公众参与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公众参与能贡献集体智慧的力量,通过集体讨论、投票等方式,做出具有科学性的决策。另一方面,公众的参与起到了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利于维护公众利益。同时,公众参与还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二)有利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农民是主体,通过公众参与机制,能够使农民意识到自己不仅是美丽乡村建设的利益享有者,更是美丽乡村建设的创造者,从而更加自觉参与到美丽乡村建设的每一个过程中。
(三)有利于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传统的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决策单中心供给方式在日益增大的需求面前缺乏回应性和效率,该理论具有决策多元化、权力多中心化、管理市场化等特征。在公众参与机制中,政府、农民、社会组织处于一个多中心模式下,在利益博弈中,达到均衡,从而更好的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二、美丽乡村建设中公众参与机制的缺陷与不足
虽然近些年来,公众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情况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制度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欠缺
公众参与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相关各方才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开展。目前,虽然我国乡村建设方面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但就公众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法律机制而言,还存在着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缺少具体的规定和实施程序,公众往往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参与、到哪里参与、如何参与等,具有较大的盲目性。
(二)公众参与意识较弱、参与能力不足
农民是中国美丽乡村的建设主体、受益主体和价值主体。而当前,农民对于美丽乡村建设的参与程度远远不够,主体意识淡薄。同时,由于农民群体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主要集中于小学、初中文化水平,缺少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文化素质,导致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的能力不强,难以拥有话语权。
(三)政府主导乡村建设、体制管理僵化
目前中国的乡村建设依旧实行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建设机制。广大农民的参与活动实际上是一种“被参与”,对美丽乡村的建设也只是一种 “被建设”。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易受打击,这也使得农民在乡村建设中无法发挥作用,农民的意见得不到尊重。
(四)农村NGO作用有限、缺乏规范性
农村NGO是乡村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必然产物,并构成了农村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参与农村治理。但当前,农村 NGO 零散、弱小,管理机制不科学,运营效益不高,导致其作用发挥不到位。资金的缺乏和人才的缺乏也使得农村NGO的发展困难重重。
三、完善美丽乡村建设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作为社会公器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不可或缺,对于公众参与而言没有法治的保障就没有深度参与。因此,针对目前公众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法律法规的不足,一方面,要提高有关公众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法律层次,把现有的规定、条例和政策等上升为法律,增强公众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定的权威性。另一方面,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将公众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
(二)提高公众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识和素质
1.全方位、多手段的传播美丽乡村
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实现公众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意识的相互促进和提高。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全方位传播,使公众尤其农民并树立乡村建设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另一方面,要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图片展、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2.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带头参与作用
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仍是一个典型的总体主义社会,资源、身份与能力等优势集中程度高,能人的示范效应强,在建设美丽乡村时,应有意识地培植能人、乡贤等关键少数,使之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带头人,引导并培育他人参与建设的意识和能力。
(三)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创新社会管理
1.将“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引导”
“坚持走农民为主体,社会参与,政府引导的道路。”政府要逐渐放权,由农民自己来安排自己的事情,由农民建设自己的管理委员会。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阐述了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指出“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因此,政府应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正确引导,使得公众参与有序进行。
2.创新管理体制
要推进乡村网格化社会管理,配备专职网格员,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制,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有需求及时服务,实现乡村社会管理人性化、精细化、信息化。同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了解民情,体贴民意,加强对政务论坛、政务博客、政务微博等网络参政议政渠道的管理,防止流于形式,直接发挥其平台作用。
(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疏通公众参与渠道
1.加强政府对农村NGO的支持力度
农村NGO不仅是村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对地方政府创新农村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宣传,强化社会对农村 NGO 意义的认识,明晰参与 NGO 会给村民带来实惠和利益。并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为农村NGO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2.农村NGO改善自身管理流程
作为农村NGO的管理者和成员,要加强对农村 NGO 的宏观管理意识,把农村 NGO 的发展置于美丽乡村建设和政府转型的大背景之下,加强零散、弱小农村 NGO 实体的联合,提升其服务能力,增大其服务辐射范围,保持良好的办事效率,在公众中树立优良形象,从而获取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四、小结
建设美丽乡村,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公众的参与。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以及“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确实指明了美丽乡村建设的内在规律与工作重心,有的放矢,极具指导意义。也告诉我们公众参与对于美丽乡村、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性。虽然当前美丽乡村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它来自于公民、政府、社会组织等多方面。但随着政府信息的不断公开和透明,公民社会的不断形成,网络社会和公共空间的拓展,乡村建设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热情与实际行动定会焕然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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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姚凌(1994.3–),女,汉族,湖北宜昌人,硕士,就读于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新闻与传播专业,研究方向:新闻与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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