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哲: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研究。)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困惑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及其价值
合同相对性为古典契约法的奠基石,其基本含义为:一份契约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与第三人无涉。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该原则主要表现为:主体相对性与内容相对性。如无正当理由,义务人因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将产生违约责任,于是将从内容相对性中推演出责任相对性。契约责任的相对性之于古典契约法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似乎在捍卫一种理想,即任何人皆不必然地对某人某事负责,于是责任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在此范围,责任是绝对且无条件的。合同相对性成为一项私法原则实基于特定原因:(1)只有把因意思约定而产生的效力严格地限制在参加约定的人之间时,才是符合法律秩序的,才能够彰显自治和自由。因此,契约自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所追求的首要价值。(2)限制第三人进入合同当中还存在着道德上的考虑。第三方没有提供对价,不承担合同义务与责任,却能够享有合同的权利,这似乎是不公平的。(3)如果取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缔约一方可能会对不特定第三人承担责任,这样会有损缔约方从事交易的积极性。因此,该原则可以鼓励交易。总之,在诸多因素合力的作用下,合同相对性原则成为了古典契约法的奠基石,自由意志被推向了神坛,涉他性规范受到了限制。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衍生的法律问题
随着现代商业实践的发展以及价值观的变迁,合同相对性之狭隘——不准第三人进入合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批评。特别是在比较复杂且涉及多个当事人交易的情形,批评异常的尖锐、猛烈,这在现代海上贸易实践中表现的最为明显。CIF单证交易的买方需要依据运输合同控制在途货物或提货,在受到损害时想要获得合同上的救济。FOB贸易的卖方需要控制在途货物以保障货款的支付,如果出现货损货差且卖方拒货,该卖方也需要获得合同上的救济。在分包运输的情况下,货主需要能够直接从实际运输当事人那里获得合同上的救济。反之,在面对货方的索赔时,船方也需要使用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抗辩,为了保障船货的安全,也需要货方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等等,但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让这一切的一切都难以实现,交易的安全难以维系,制度的障碍无形地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的效率,让那些从事海运与贸易的商人苦不堪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受到了挑战。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界定
为了解决上述困惑,法律将第三人引入合同法律关系的纽带之中,使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于是形成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论学说:(1)尹田教授认为,第三人是否享有合同上的诉请权利是判定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标准,如果答案为“是”,就构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反之就不构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2)与之不同,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得以进入合同法律关系纽带之中,享有全部或部分权利、权能、权限,承担相应义务、法律拘束、负担性义务以及合同责任等的法律现象。
显然,两种学说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界定是不同的。本文以为,前一种观点虽然构成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最为核心的内容,但其不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全部内容,原因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是对交易理论的修正,旨在建立一个安全、高效的交易网络,而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相关的第三人被引入合同的法律纽带之中,根据具体的交易要求,该第三人与合同缔约人以及其他合同第三人之间建立相对复杂的法律联系,这些复杂的联系不仅仅限于诉请、义务、责任等内容,还包括其他的法律联系,如权能,负担性义务或者其它法律拘束等内容。为此,本文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表现形式
1.合同主体的扩张:由于社会关系的整体性,没有第三方效应的契约几乎是不存在的,为了因应实践的需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进一步地扩张,将第三人引入到合同法律关系的纽带中,进而构成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诚如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指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太极端了,因为合同毕竟是一种事实,一种社会事实,它不可能孤立存在:当两个人分别变成债权人及债务人时,这一事实不可能与其他人无关,这表现为,合同必然要对第三人产生对抗力,同时,当事人因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应得到第三人的尊重。2.合同内容的突破: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第三人享有相应的权利、权能以及权限,这是内容突破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第三人承担义务、其他的法律约束以及负担性义务,这是内容突破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由于法律义务、法律约束以及负担性义务都具有某种“制裁”的威慑力,为此,与权利等内容相比,将不利益施予第三人时常常存在某种限制。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价值
1.社会伦理道德: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时而表明社会伦常之于法律的影响。如受赠受益人制度就是一个有说服力的注脚,即该制度对维系社会亲密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2.公平正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体现了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诉求。如政府与社会企业拟定公共福利等合同时,将一些特定的弱势群体作为合同的受益第三人,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又如某些纯粹商业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有利于合理地分配风险,保护交易安全,实现公平与正义。
3.效率: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有利于提高效率。如果交易可以通过涉他性规定进行,可节省成本,增加效益,否则为达到同样结果,将不得不进行额外的交易,效率降低。另外,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4.交易安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如在单证买卖中,如何保障买受人的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赋予单证持有人对承运人的合同诉权,这样才能保障交易得以安全地进行。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也体现着鼓励交易的理念。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界限
(一)法经济学方法划定的界限
科斯定理指出:一项有效率的规则应当最小化必要的交易成本,并为最大多数人实现他们预期的结果,这包括有效率的分配风险以及合同履行。据此,主体的扩张需受到限制,如该主体可预先为缔约方所识别,内容的突破也需受到限制,如具体内容应当通过该约款载明,且受诺人提供了对价以获得允诺人依据合同为第三人提供利益,那么该允诺就可以由第三方提出诉请,同时,该第三人与其中一方的缔约人在该合同之外的所涉及的其他利益并不能从该合同中获得,这样的限制也可以避免无限制责任的忧虑。(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界限的价值思考
在现代商业领域,合同相对性仍然是一项私法原则,原因在于:一个自由的市场是商业交易以及商业文明得以发展发达的客观要求。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并不是要否定这个自由市场,而是要完善这个市场,建立一个不仅是自由的而且也是安全的、高效的市场,以适应现代商业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最终,价值矛盾与价值冲突将在公平与正义的实践中得到消解。[1]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崔建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J].中国法学,1996.
[5]尹田.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J].法学研究,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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