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一個沒有異端的世界
——洛克《論宗教寬容》釋讀
趙雪綱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在洛克思想中,宗教寬容這一問題占有重要地位。本文追蹤洛克《論宗教寬容》的文本,解讀洛克關於真宗教和宗教迫害的本質等一系列問題,從而顯示出洛克關於宗教寬容的基本理念:世俗政府不能干預任何屬靈的宗教事務,其權力只應用於促進世俗利益。基督教內部的任何教派或教會,也不應對其他教派或教會的信仰實行類似的干預和強權。洛克理論也試圖消除異端觀念,因爲,只有消除了異端觀念,才能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也就是基於絕對真理觀念)的迫害,才能有真正的寬容,進而人民才能獲得真正的世俗幸福。洛克的宗教寬容理論,從思想上影響了後世幾乎沒有邊界的寬容觀念,並與價值相對主義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從政治實踐上說,洛克以宗教寬容爲基礎爲世俗政府和屬靈教會劃定的各自的權力邊界,則直接影響並塑成了以美國爲代表的現代政制的政教分離原則。
Author:Zhao Xuegangis associate professor at Law School,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2249,China).E-mail:xuegangzhao1024@163.com洛克曾經寫了四封關於宗教寬容的書信,生前出版了三封,第四封信於死後發表。在洛克思想成熟時期的著作中,比如說在《人類理解論》、《政府論》、《基督教的合理性》、《保羅書信評注》等著作中,關於宗教寬容的四封書信是篇幅最大的,由此可見這一問題在洛克思想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在這四封書信體作品中,第一封信篇幅最短,卻幾乎已經表達了這幾封書信的全部主題和基本觀點,儘管有研究者認爲後三封書信也有與第一封書信不同的問題,甚至認爲在後三封信中,洛克在對手的批評下對一些問題的看法有所轉變。我們在這裏的探究僅限於第一封書信,並盡力追隨文本思路來理解洛克關于宗教寬容問題的論述。
一、真宗教與宗教迫害的本質
在這封書信中,作爲對一位假定的向洛克“詢問關於不同信仰各教派的基督徒之間互相寬容”問題的先生的回答,洛克一開始就表明了自己的基本立場,“我把那種寬容譽爲純正的教會(the true church)基本特徵的標誌”。這裏的表達需要我們注意:純正的(或真正的)教會。因爲在後文中,這一表達還會出現,而且多以“純正的(或真正的)宗教”這一說法出現。這個純正的教會或宗教,洛克說的是哪個教會?何種宗教?這頗值得我們注意。如果寬容是純正教會或純正宗教的基本特徵,那麼,甚麼是其非基本特徵呢?洛克接著說,有些人“誇耀其出生地或名字的古老,或其外部儀式的華麗”,還有些人“以其宗規改革相炫耀”,而其實,“這些和其他諸如此類的東西都不是基督的教會(the church of Christ)的標誌”。而且,標榜這些東西的人若沒有“仁愛、溫順以及對全人類乃至對非基督徒的普遍的友善”,連基督徒都不再能夠配稱。接下來,洛克爲“真正的宗教”下了一個描述性定義:“真正的宗教……並不是爲了制定浮華的儀式,也不是爲了攫取教會的管轄權或行使強制力,而是爲了依據德性和虔誠的準則,規範人們的生活”。爲甚麼從前面的“真正的教會”跳到了這裏的“真正的宗教”?真正的教會,談的是基督教內部的派別,而真正的宗教則很有可能把基督教以外的宗教也包括進來了。難道洛克在這裏想談的不僅僅是基督教內部的寬容,還包括了對其他宗教的寬容?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僅僅在下了這樣一個簡單的定義之後,洛克立刻又回到基督教上來,並引證聖經表明,“任何人若沒有聖潔的生活、純潔無暇的行爲,缺乏仁愛和忍讓的精神而僭取基督徒的美名,都是徒勞無益的”。這表明,洛克對真正的宗教和真正的基督教教會的核心定義,是以信徒的行爲本身爲依據的,而這樣一種看法其實是洛克的一貫意見。
在《基督教的合理性》一書中,洛克所作的巨大努力就是確認到底甚麼是基督徒的最終標準。在那部著作中,洛克得出了兩個核心標準,一是信仰耶穌是彌賽亞,二是按照基督的教誨悔過自新。因此,真正的基督教會,就是能夠教導人們符合這兩個標準的教會。換言之,只要符合這兩個標準,就是真正的基督徒,至於一個人所屬的教派等,根本就不重要。進一步說,如果把這一判斷擴展到基督教以外的宗教上,那麼,“真正的宗教”就只剩下一個標準了:只要其信徒按照德性和虔誠的準則生活,這樣的宗教就是真正的宗教。因此,在這裏,洛克似乎首先是要把基督教的各個教派放到同一個層面上,進而再把基督教與其他的真正的宗教放到同一個層面上,進而取消它們的高下之分。在表明真正的基督徒是甚麼樣的人之後,洛克就對基督教內部的迫害行爲發出了質疑:不以虔誠生活爲標準而迫害不屬於自己教派的基督徒的人,其目的絕非“使人成爲基督徒並保障他們的靈魂得救”,而是出於其他目的。因爲,這些人怎麼不去用火刑來對付自家教派之中的“姦淫、放蕩、欺詐等和異端邪教一樣的傷風敗俗的醜惡行徑”呢?因此,在第一長段的最後,洛克就說,
一個跟從基督、信奉主的教義、聽從主的召喚的人,儘管他離棄父母、脫離他的國家的公共聚會和禮拜,或者不管他遺棄了甚麼人或甚麼東西,是不能被宣判爲異端的。
“異端”出來了。甚麼是異端?霍布斯在其若干重要著作中,都非常重視這一問題。霍布斯論述異端問題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徹底消除“異端”這一說法——也就是說,異端只不過是少數人所持的不爲多數人認可的意見罷了,完全不涉及到思想或信仰的真理性問題。洛克則可能認爲,在基督教內,凡度過虔敬生活的人,無論如何不應被目爲異端。至此,洛克還沒有爲異端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容我們繼續讀下去。
真正關心上帝國的人,應當更加關心並根除“像姦淫、邪蕩、污穢、崇拜偶像以及諸如此類無可否認的肉欲行爲”,而非黨同伐異,“把同他持有不同見解的人視若仇敵”。如果有人這樣做,那就表明他“所追求的,恰恰是另一個王國,而不是爲了促進上帝之國”。那些“真誠地爲了促進純正的宗教和基督教會而爭鬥的人們”,應該“跟在和平之王的後面”,效法基督的芳表,不用天兵天將,不用刀劍,“而是以和平福音和堪爲楷模的神聖交談”爲人們作好準備。因此,“耶穌基督的福音和人類的真正理性”都要求“對於那些在宗教問題上持有異見的人實行寬容”。從這裏的說法來看,洛克一定認爲,一切宗教迫害都是不合理的,哪怕是出於真正關注他人靈魂得救這一目的的迫害也是如此。
其實,洛克在這裏是把“出於真正關注他人靈魂得救這一目的的迫害”這種情況完全排除在外了——也就是說,根本就不會有這種情況存在。換言之,即便有這種情況,這種做法也是完全錯誤的,因爲耶穌基督並不這樣做。也就是在這裏,洛克宗教寬容書信的那位反對者,牛津學者、安立甘宗牧師普羅斯特(Jonas Proast)對洛克提出了質疑,他認爲洛克把一切使用強力迫使人皈依或改宗的行爲都徹底否定了。在洛克看來,一切宗教迫害,不是“以關心公眾福利和維護法律爲名來掩飾其反基督教的殘忍和迫害他人的真意”,就是“以宗教的名義爲其放蕩和淫逸行爲尋求赦免”。而“爲了使誰都不得以效忠於君王或竭誠禮拜上帝爲幌子來欺騙自己或欺騙他人”,洛克認爲,“必須嚴格區分公民政府的事務與宗教事務,並正確規定二者之間的界限”。世俗政府的權力領域,在此終於與教會的權力領域區分開來。這才是洛克寫作《論宗教寬容》的真正目的。也就是這一思想,使得洛克作爲現代政治哲學家的身份更加明確了。
二、世俗政府的定義和權力領域
接下來,洛克開始重申其在《政府論》一書中爲世俗政府所劃定的權力範圍,只不過,這一次是通過重申政府的權力範圍而進一步批駁宗教迫害的做法。“在我看來,國家是由人們組成的一個社會,人們組成這個社會僅僅是爲了謀求、維護和增進公民自己的利益”,而“所謂公民利益,我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對諸如金錢、土地、房屋、家俱等外在物的佔有權”。要注意的是,這裏的公民利益(civil interests),絕不包括古典政治哲學家們所說的正義、德性、人的完善等內容,因而是純粹的世俗利益。或者說,洛克所說的公共之善(public good)也就是這些世俗性的利益。既然世俗“官長的全部權力僅限於”這些事務,因此,它就“不能、也不應當以任何方式擴及靈魂拯救”。洛克的理由有三點:第一,“誰也沒有責成官長比他人更多地來掌管靈魂的事”。而且“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力和動力,只在於內在心靈裏的確信”,“誰都不能使自己的信仰屈從於他人的指令”。第二,“掌管靈魂的事不可能屬於民事官長,因爲他的權力僅限於外部力量,而純正的和救世的宗教則存在於心靈內部的信仰,舍此沒有任何東西能夠爲上帝所接受”。也就是說,強力和刑罰“無助於使人心裏信服”。第三,“靈魂拯救的事不可能屬於官長掌管,因爲即令法律和刑罰的威力能夠說服和改變人的思想,卻全然無助於靈魂拯救”。爲甚麼呢?難道改變了思想和信仰,仍然無助於靈魂的拯救?洛克在這裏實際上是在說,因爲官長的宗教或信仰也難保絕對正確、絕對有助於得救,因此,人若在強力和刑罰之下“放棄自己理性的啟示,違背自己良心的指示,盲目地逢迎統治者的旨意”,當然無助於自己靈魂的拯救。於是我們看到,洛克是要說,在宗教事務和靈魂得救的事上,官長的判斷絲毫不高於常人。然而,我們不知道,在基督教的迫害歷史上,是否曾經有人說過,因爲官長的宗教和信仰更爲純正,所以才要迫使臣民與自己的宗教和信仰保持一致。洛克在這裏的論證,顯得頗有點強辭奪理。
三、教會的定義和權力範圍
那麼,教會之不同於世俗政府的又是甚麼?洛克爲教會下定義說,我認爲,教會是人們自願結合的團體(voluntary society of men),人們加入這個團體,是因爲他們認爲能夠用上帝允許的方式公開禮拜上帝,以達到拯救靈魂的目的。
這個定義嚴格來說並沒有錯,只不過,這是社會學家式的定義,即站在基督教會外部的立場上通過觀察現象而得到的定義,而不是一個“純正的”基督教會的定義——尤其不是大公教會對“教會”所下的定義,而且也不大可能是哪怕當時的很多新教教派(更不用說英國國教)對“教會”所下的定義。洛克還進一步強調說,靈魂得救才是人們加入某個教會的唯一原因,也是他留在那個教會裏的唯一理由。因此,只要人發現——恐怕完全是根據他自己的判斷——他原先加入的那個教會在教義上有差錯,或禮儀方式不適當,他就可以自由退出。
那麼,教會的權力是甚麼呢?洛克首先說,一個教會,就像任何其他團體一樣,必須要有某種法則作爲約束,“倘若沒有某種法則作爲約束,並且大家都遵守這些法規的話,是決然不能維繫一起而無不立即散夥的”。但是,由於教會成員加入教會完全是自由的,因此,“制定這些法規的權利,就絕不屬於任何一個人,而只能屬於這個團體,或者至少屬於這個團體經過一致同意而授權的那些人”。洛克說,有人認爲,真正的教會必須要有一個主教或長老,並且“其治理權威直接導源于使徒們本身,經過綿延不斷的繼承交替,一直延續到當今的主持者”——顯然,這主要是天主教對教會的看法,而在洛克看來,這是完全錯誤的,“因爲,基督曾明確向我們應許:無論在哪里,有兩三個人,只要是奉他的命聚會,那裏就有他在他們當中”。這樣的聚會在洛克看來,爲達到人們拯救靈魂的目的就足夠了。這個理由,顯然是強詞奪理,因爲耶穌在這裏說的並不是教會的事情,而是在講聖父必會允准人的所求這件事。而且,洛克完全忽略了這兩句話之前耶穌所說的話:“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這恰恰是天主教相信教會權力源於使徒們的根本理由。洛克另外還繼續列舉了兩個理由來反駁對教會的上述說法,但後兩個理由更甚於強詞奪理。總之,洛克認爲,任何一個教會,如果“利用所謂教會法規,把聖經裏從未提及或至少沒有明確規誡的東西宣佈爲信徒所必須遵守的條件”,就不大可能是真正的教會。對於這樣的教會中人,洛克說:
我要提醒他們注意:福音書迭次宣佈,基督的真正門徒一定要忍受迫害,但是說基督的教會應當去迫害別人,甚至以火和劍來強迫人們接受它的信仰和教義,這卻是我在《新約》的任何章節裏永遠無法找到的。
因此,教會的一切法規都應當以共同禮拜上帝並以此爲手段求得永生爲限,“不應、也不能受理任何有關公民的或世俗財產的事務,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行使強力”。既然強力不可使用,那麼洛克就認爲,教會“使教會會員忠於職守的唯一手段就是規勸、訓誡和勉勵”。如果這些手段仍不能使違反者改邪歸正,那就“只好將這種沒有希望的頑固者逐出教會(be cast out and separated)”,而這是“教會最大的、也是最後的一項強力(force)”。
四、寬容責任的範圍及其對個人的要求
但是,洛克似乎也考慮到了,宗教寬容不能是無限制的。既然這種寬容的責任(the duty of toleration)在洛克看來並非無限,它的界限又應當在哪里呢?洛克爲之劃定的界限,簡直算不得甚麼界限。“首先,我認爲,任何教會都決不會因爲寬容責任而容納那種屢經勸告仍執意違反教會法規的人”。對這樣的人即便宣佈絕罰的決定,也“不得對被絕罰者使用粗魯的語言或行動,使他們的身體或財產以任何方式蒙受損失”。其次,這種寬容責任對個人的要求是,“任何私人都無權因爲他人屬於另一教會或另一宗教而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對公民權利的享受”。因爲,一個人的權利和公民權——這些並非宗教事務,“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如果有誰從正路誤入歧途,那是他自己的不幸,並未有損於你”。洛克進一步申言:我所說的在宗教方面持不同見解的私人之間互相寬容的看法,依我的理解,也適用於具體的教會。它們彼此之間的關係也和私人之間的關係一樣:任何教會無權管轄其他教會。
“因之,所有教會均像私人之間的關係一樣,永遠共同遵守和睦、平等和友好的準則,而不得以任何藉口謀求超越或統治對方的許可權”。在這裏,洛克的邏輯是一貫的。如果有人要說,“正統的教會擁有管轄謬誤的或異端的教會的正當權威”,那該怎麼辦呢?洛克說,這種話等於甚麼也沒說,“因爲,每個教會對其自身而言都是正統的,而對其他教會則是謬誤的或異端的”。而且,在世上任何地方都找不到一位法官來裁決這場爭端。只有上帝可以裁決這場爭端,但上帝之意豈是人心所能窺測的?因此,洛克其實是說,無所謂正統教會,當然,也就無所謂異端了。在其後的論述中,洛克還曾一再強調這種觀點。並且,洛克一再強調的還有一點,那就是,宗教迫害絕對會侵犯人世間的和平和安全這一霍布斯主義的最高價值:“只要那種認爲統治權是上帝的恩典、可以使用武力傳教的意見占了上風,那麼在人與人之間便不可能建立並保持和平和安全,不,甚至連普通的友誼也談不上”。
接下來,洛克又進一步談到——強調了——寬容責任對神職人員的要求:
不論他們的權威來自何處,既是教會的,它便只能限於教會內部,而絕不能以任何方式擴大到公民事務……
因爲教會與國家互相有別並絕對分離(absolutely separate and distinct),它們之間的界限是明確不變的。誰若是把這兩個在淵源、宗旨、事務以及在每一件事情上都截然不同並具有無限內在區別的團體混爲一談,誰就等於是把天和地這兩個相距遙遠、互相對立的東西當作一回事。
到這裏,政教分離的原則終於得到了明確而堅定的表達。洛克進一步指出,寬容的責任還要求神職人員勸誡其聽道者“以和平和友善的態度對待一切人”,要求他們始終“以仁愛、溫順和寬容,孜孜不倦地勸誡所有的人”。
那麼,官長在寬容義務上負有甚麼職責呢?洛克最後才談了這一點,但又強調說,“這當然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在談論這一問題時,洛克首先擺出一點:“我們已經證明了掌管靈魂的事不屬於官長”。洛克擺出的第二點就是:“生財之道有千條,而到天國之路卻只有一條”。掌管靈魂的事之所以不屬於官長,洛克在前文所講的理由主要是,官長的設立本身就是爲著世俗的和平、安全、財產等目的的。在這裏洛克又進一步說,最關鍵的理由其實是,官長所發現的那條通向天國的道路,並不見得比我們個人所找到的道路更加正確。“統治權利和統治藝術並不表示他(君王)必然同時還掌握有關其他事物的確切知識,更不要說關於純正宗教的知識了”。那麼,關於第二點洛克是怎麼進一步申述的呢?也就是說,洛克既然在這裏表示同意這一判斷,那他對沿著不同道路向天國邁近的人們(即不同的教會),又是怎麼看待的呢?在這裏洛克提出一個很有名的說法,那就是,不同教會爭論的很多事情——比如說在邁向耶路撒冷的道路上是不是穿了短筒靴,髮式是否標準,是否未按正確方式受洗等等——其實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frivolous things),“正是這些區區小事將會在本來對宗教的本質或基本部分完全意見一致的兄弟基督徒中激起不共戴天的仇恨”。洛克既然承認到天國之路只有一條,那麼個人又如何能夠或者根據甚麼在眾多的教派中作出選擇呢?洛克把選擇的權利歸給了個人的良心。在宗教裏“至少有一點是確定無疑的,那就是:凡是我不相信其爲純正的宗教,對我來說,它都不可能是純正和有益的宗教”。因此,“歸根結底,一切的事情還得留歸人們自己的良心去決定”。任何一個教派,在這一點上,並不比個人和世俗的統治者更英明。然而,良心自由固然可以幫助人們選擇進入不同的基督教教派,它同樣也可以讓人們選擇離開基督教,選擇謬誤和異端,甚至選擇邪惡的生活方式。
至此,我們終於使人們在宗教事務上擺脫了彼此間的一切約束(freemen from all dominion)……
五、無足輕重之事和偶像崇拜
任何一個教會都有外部形式和崇拜儀式以及教義和信條,“因此,爲便於更清楚地理解寬容的全部問題,必須把這兩件事分開來加以討論”。首先是外部禮儀。洛克認爲,官長“無權以法律給他自己的教會,更不必說給其他教會規定用以禮拜上帝的任何禮儀形式”,因爲“任何宗教的宗旨都無非是爲了取悅上帝,而自由則是達到此種目的所必需的”。另外,洛克在這裏又一次談到了“無足輕重的事情”。洛克說,“不能憑藉任何世俗權威而將那些就其自身性質來說屬於無足輕重的事定爲禮拜上帝的一部分”,其理由正是因爲它們不是出於上帝的要求,從而“無足輕重”。那麼具體到禮儀上來說,甚麼是無足輕重的事情?洛克說,禮儀可分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禮儀本身,另一部分是它的輔助部分(circumstance)。至於禮儀本身的部分,
一般認爲系指那些爲上帝所規定、並使上帝喜悅的那些東西,因之是必不可少的;而輔助部分,系指那些雖然總地說來不能與禮儀截然分開,但對其具體情況或改變並無明確規定,因之是無足輕重的。例如,禮拜的時間、地點、習慣和姿勢,即屬於此類。
接下來,洛克進一步從消極方面爲官長的權力劃定了界限,那就是,官長“無權禁止任何已爲教會所接受、確認和遵行的禮儀”。並且,官長也無權禁止某個教會搞偶像崇拜。根本理由就在於,官長都是以他自己所屬的教會爲正統,而這種正統恰恰是沒有充足理由的。因此,官長所認爲的偶像崇拜,不一定就是偶像崇拜。甚至美洲的原著居民,其異教徒身份和偶像崇拜也不應成爲官長迫害他們的理由,這不僅是因爲,“無論是誰,都不應當因爲他的宗教信仰而被剝奪他今生的世俗享樂”,也是因爲偶像崇拜並不危及社會的公共和平,也不損害他人的權利。
當有人可能以摩西處罰偶像崇拜爲由反對洛克的觀點時,洛克已經預爲之備。洛克首先說,摩西律法並非適用於一切人,基督徒也不必遵行全部的摩西律法。“‘喂!以色列人聽著!'這就足以限制摩西律法只能適用於那個民族”,而不必或不能適用於基督徒。洛克提供的更爲具體的理由是,猶太人的國家在當時是一個絕對神權政體,“國家與教會之間沒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區別”。摩西律法既是關於崇拜上帝的法律,同時也是以色列人的民政法。因此,行偶像崇拜的以色列人在遭受摩西律法的懲罰時,其實更主要地是在遭受民政法的處罰——拜偶像者犯下的更是叛國罪(crime)而非宗教上的罪惡(sin)。但是,基督教不同於摩西的國家宗教,
基督並未建立國家。基督既未向他的信徒們規定任何新的、特殊形式的政府,也未把劍柄交予任何官長之手,責成他利用劍來強迫人們放棄其原來的宗教而接受他的宗教。
因之,信奉基督教的民政官長,自然無權懲罰行偶像崇拜之事的基督徒。並且從《舊約》的史實來看,以色列諸王似乎也並未真正實施過懲罰偶像崇拜的法律,即便有過這樣的法律的話。洛克在這裏所講的舊約故事,讓人覺得有點莫名其妙。一方面,他說摩西律法確實懲罰偶像崇拜者,因爲這是政治性的帝國法律(the laws of empire);另一方面,他又說,在根除迦南地的偶像崇拜時,“並未把每一個偶像崇拜者加以處決”。好像以色列諸王,特別是大衛和所羅門王,並不把偶像崇拜當回事似的。這兩個方面之間是甚麼關係呢?洛克並沒有說明。在我看來,洛克關於以色列人懲罰偶像崇拜歷史的說法,根本不能證明他自己提出的對於別人反駁的回答是正確的。換言之,我覺得洛克在這裏的思路反倒頗有點混亂。
六、寬容的教義和信條理由
洛克說,以教義和信條爲由實施強制,前面已經說得夠多了,現在可進一步申論之。洛克在這裏的申論,無非還是重複和強調前面的“已經說得夠多”的東西,並且思路也一仍其舊。洛克說,法律的責任並不在於保障見解的正確性,而在於保障國家和每個具體人的人身與財產安全……一個人不可能因爲他自己的錯誤見解和不恰當的禮拜方式而侵犯另一個人的權利,也不可能因爲他自己的毀滅而給他人的事務造成危害,因此每個人對於得救的關心只是他自己的事情……在這一點上,每個人都享有至高無上和絕對的權威。
所以,基督徒使用勸誡和論證的方式幫助人們靈魂得救可以,“但一切強力和強制則應予禁止”,而民政官長的立法權之宗旨,則應是“社會的世俗利益和外部繁榮,而這也就是人們加入社會的唯一理由及其追求的唯一目標”。所以,政府和官長不必以提升人民的德性爲目的,因爲你們根本就做不到這樣的事情,你們的職責並不在此。這豈不是明確批評古典政治哲人對良好政治的期望,把古典政治的目標完全降下來,使之低得不能再低?
在重新講了這些之後,洛克就把批判的矛頭指向兩種具體的不能被寬容的教義或信條。其中一種是洛克並未明白指出的天主教,另一種就是無神論。我們先說天主教。
天主教“把不屬於他們教會的人一律宣佈爲異端,或者至少在他們認爲有必要這樣做時可以這樣宣佈”。天主教還宣稱,“國王一旦被革除教籍,也將自動失掉王權和王國”。在洛克看來,這種做法毫無疑問是對王權的挑戰,因爲這樣的教會“賴以建立的基礎是,凡入會者事實上就把他們自己託付於另一個君王的保護和役使之下”,而且,這個教會的頭頭還自認爲“不僅有權說服他的教會成員按照他的所好行事,而且能夠以永遭煉獄之苦相威脅來發號施令”。洛克在這裏並未具體討論天主教的教義和信條,並未認真探討天主教之所以要這樣做在信仰上的根本理由,只是指出天主教的目的在於奪取世俗王權的權威,就認爲自己的論證已經夠了。
對無神論者之所以不能寬容,主要是因爲,
諾言、契約和誓言這些人類社會的制約對無神論者是不可能具有約束力的。雖然他們只是在頭腦裏擯除了上帝,但卻使一切都化爲烏有了。
換言之,之所以不能寬容無神論者,是因爲他們對政治社會是有破壞性的,而不是因爲他們侵犯了甚麼正統的教會教義和信條,因爲在洛克眼裏,根本就沒有甚麼正統的教義和信條。在這裏,洛克同樣沒有談論無神論者在思想上的謬誤,這也可能根本就不是洛克所關心的問題。或者也可以猜測,洛克在這裏提到對無神論者不能寬容,並非出於教義或信條(也就是義理)上的理由,而是因其有可能對社會造成破壞——基於當時社會的宗教性背景,我們認爲洛克完全有可能是在搞“政治正確”,因爲最大的寬容當然也應把無神論者包括進來。
既然是談寬容的教義和信條理由,卻又完全沒有談論教義和信條理由,洛克在這裏當是有所考慮的,或者說,洛克在這裏甚至是有隱衷的。這苦衷或許在於,他並不能夠完全從教義或信條上駁斥天主教或無神論的謬誤。
七、教會秘密集會與政教分離
對於一些秘密的基督教的集會,洛克也主張寬容,因爲,他認爲這些秘密集會“是由於受壓抑或不自由這種不幸的處境”造成的。在洛克的時代,基督教的秘密聚會或許是指那些小的基督教教派。洛克針對那些主張不寬容基督教秘密聚會的人發言說,既然許可公民聚會,那爲何不能寬容宗教的秘密聚會呢?並不是說因爲宗教秘密聚會“更帶有私人性質”就爲密謀或騷亂提供了機會,也並不是說,“少享受一些集會的自由”,人們在宗教問題上的意見就不會那麼強烈一致了。其實,“促使人民聚眾騷亂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壓迫”。只要制定了寬容法,這一問題自然就會消失,因爲“那時所有教會均有責任將寬容作爲自己自由的基礎”。洛克因此疾呼道,凡屬法律准許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自由做的事,也請允許每個教會在神聖禮拜時享有這種自由。請保證任何人不致因爲這些原因而蒙受生命、人身、房屋和財產上的任何形式的損害。
洛克進一步說,如果政府和教會“每一方都把自己限制在各自的範圍之內,一個管理國家的世俗福利,一個掌管靈魂的拯救,雙方之間是不可能發生任何衝突與不和的”。他進而呼籲說,
我懇求萬能的主應允我們,使和平福音最終得到傳播!願民事官長愈來愈小心謹慎地使自己的良心遵從上帝的法律而不是以世俗法律來約束人們的良心,這樣,他們就會像國家之父那樣,把他們的全部主張和努力用于全面增進其所有子孫後代的公民福利……願所有那些自詡爲使徒繼任者的教士們和平而謙謹地踏著使徒們的腳步行走,不要干預國家事務,以便全心全意地致力於促進靈魂拯救的事業。(洛克,《論宗教寬容》,前揭,頁48-49)
洛克還描畫了自己的政教分離思想實現之後的那個理想國家:
在那裏,所有善良的臣民,不論屬於哪個教會,不分宗教信仰,大家同樣享受著君王的恩寵和法律的利益,大家都將成爲政府的共同支柱和保衛者;在那裏,除損害鄰人、破壞公共和平者外,誰都不再畏懼法律的威嚴。(同上,頁45)
八、到底誰是異端?
當洛克說了“再見”之後,又“就異端和宗派分立問題”作了些補充。洛克認爲,這“也許不是無益的”——其實在他看來,或許這才是最重要的內容。洛克首先指出,信奉不同宗教的人們彼此之間不可能成爲異端派或宗教分立派。那麼,甚麼樣的人算作“信奉同一宗教的人”呢?“對於這個問題很清楚,那些具有同一信仰和禮拜法則的人是屬於同一宗教的;而那些具有不同的信仰和禮拜法則的人則屬於不同的宗教”。所以,“土耳其人和基督徒屬於不同的宗教”,土耳其人當然不是異端,而由基督教改信伊斯蘭教的人當然也不是異端。這一點毫無疑問,問題是,洛克緊接著就把基督教內部的派別也看作了不同的宗教。同樣道理,即使在基督徒之間,也可以有不同的宗教(religions)。天主教徒與路德派教徒雖然都信仰基督,都稱爲基督徒,但他們二者不屬於同一宗教,因爲一個隻承認《聖經》爲其信仰的基礎和準則,而另一個還承認傳統和教皇敕令,將其合起來作爲他們的信仰法則。
就此而言,異端有兩種:一種“指的是教會(ecclesiastical communion)裏屬於同一宗教的人們之間由於某些與宗教法則無關的不同意見而產生的分離”;另一種就是,
在那些只承認《聖經》爲其信仰法則的人們中間,所謂異端,則指的是因爲與《聖經》明文規定無關的一些意見分歧而在自己的基督教會(Christian communion)裏產生的分離。
接著,洛克又說到“這種分離”所採取的兩種方式:一種是“將教會分裂爲若干部分,打著各種名目和招牌,並以此爲理由自覺地製造分離”。另一種則是,“個人因爲教會不願公開承認《聖經》裏未明確教誨的某些見解而自行脫離教會”。
對於這兩種異端和這兩種分離方式,洛克後面的發言相當模糊、很難理解。他首先說,採取這兩種分離方式的人“‘均屬異端,因爲他們的謬誤表現在信仰的基本方面,他們還固執己見,違反常識'”。但是,洛克在後面的解釋中似乎又認爲,這兩種異端和兩種表現方式,都只是教會官方(尤其是天主教官方)對於異端所下的定義。但是,洛克似乎認爲,異端並非如官方教會所說的那樣,是一些爲了並非基本信理(洛克所說的非基本信理,在官方教會看來恰恰是基本信理)而製造分離的人。真正的異端,必須是因不同意官方教會所持的基本信理而退出或被逐出教會的人。而這樣的人,在洛克看來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因爲一旦有人反對一個教會的基本信理而退出或被逐出教會,那他就不再是這個教會的成員、因而也不再是異端了。因此,在洛克看來,就像霍布斯一再強調的那樣,實際上根本不可能存在甚麼異端分子。
在洛克看來,要是有哪一個個人或基督教宗派“把自己關於聖經所作的解釋和推論當作神的啟示,並把自己異想天開虛構出來的信條與聖經的權威相比擬”,要是有哪個人或基督教宗派狂妄到“自認爲他們關於靈魂拯救的基本要道所作的解釋要比聖靈——上帝的無限永恆的智慧還要高明”,似乎這才是真正的異端。而這樣的個人或教會,似乎只有教皇或天主教會才庶幾近之。
至於宗派分立,洛克只用三言五語便把它打發了。他說,這種犯罪接近異端,只不過,“異端與信仰方面的謬誤相聯繫,而宗派分立則與禮拜或宗規相聯繫”。但是,
對一個基督教會說來,在禮拜或宗規方面,除了作爲我們的立法者的基督或者使徒們根據神的啟示而作的明確誡命外,再沒有任何其他東西是必要的。
顯然,有哪個基督教宗派不認爲自己是真正秉承了基督或使徒們根據神的啟示而作的明確誡命呢?因此,就像異端罪一樣,宗派分立罪同樣也是不能成立的。
洛克最後宣示性地總結說:
一句話:一個只要不否定《聖經》所明確教誨的東西,又不以《聖經》裏沒有明確闡述的任何事情爲理由而製造分裂的人,不管他可能如何遭到任何基督教宗派的辱駡,甚至被某些或全體宗派宣佈爲完全不具備真正基督徒的特性,事實上,可以千真萬確地說,這個人既不可能是一個異端分子,也不可能是一個宗派分立論者。(洛克,《論宗教寬容》,頁52)
的確,在洛克看來,消除了異端,才能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也就是基於絕對真理觀念)的迫害,才能有真正的寬容,進而,人民才能獲得真正的和平和安全,人民的財產才有保障並進而才能有真正的幸福。然而,當洛克以宗教寬容爲題開創了先河時,後世的人們進而又把寬容作了幾乎豪無限制的推進,於是,宗教寬容就成了對一切觀念的寬容。
這個沒有異端、價值相對主義橫行的世界,就是我們的世界。只是不知道,這是否就是洛克在論宗教寬容時的期待。
*本文系中國政法大學“211工程”三期重點學科建設項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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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W orld w ithout Heresy A Reading of John Locke's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John Locke wrote four letters concerning toleration and published three of them during his lifetime.Among hismature works,the four letters concerning toleration are the longest,and the fact suggests that the issue of toleration has a very important place in Locke's thoughts.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reveals the basic problems of Locke's thoughts about tole-ration.Following the textof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this article interprets Locke's accounts on true religion and the essence of prosecution,the definition and the limits of power of civil government,the definition and the range of power of church,the limits of toleration and the indifferent things,the dogmatic reasons of toleration,and the essence and the approaches of heresy,etc.From these issueswe can see that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Locke's toleration are:civil government and magistrate cannot intervene in spiritualmatters,and this kind of power can only be used to promote civil interests;all the sects and churches within Christianity should not interfere in the beliefs and worships of each other,and should not be entitled to convert anyone of other sects and churches with force;the last step of Locke's toleration is to eliminate the conception of heresy,because only after fulfilling this task can we get rid of persecution based on different religions and beliefs(that is to say,based on an absolute conception of truth),can we also have true toleration,and can people obtain trueworldly happiness.It's an important question to explore whether Locke's toleration can only be implied to relation between civil government and church,and relations among different sects and churches of Christianity,or whether it should be extended to apply to all different religions and all sorts of ideas,because it relates to the basic issue of sources of the modern idea of value relativism.Locke's thoughts on toleration later inspired the idea of almost boundless toleration and are inextricably tied up with value relativism.And Locke's delimitation of powers between civil governmentand spiritual church on the basis of toleration,quite substantially affected the emergence of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in modern politics represented by the U.S.constitution,so far as political praxis is concerned.The relation between Locke's thoughts on toleration and modern secularism and value relativism deserves our ongoing examination and reflection.
John Locke;toleration;civil government;Christian churches;heresy;value relativism
關鍵詞:洛克 宗教寬容 世俗政府 教會 異端 價值相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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