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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14057
■谢志妮/广东青年职业学院

一、前言

电子商务跟传统商务的运作有许多的不同,传统的商务运作必然受到时空的制约,但电子商务系统的运作导致人们时空观念的变化。我们将要受到两种不同时空观念的影响。一种是传统意义上的时空观,一种是信息网络时代的时空观。不同的时空观导致了电子商务的运作的特殊性,从而产生一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问题,因而制定对应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也就成了必须的事情。

二、电子商务法的现状

下面从几个方面简单说明一下电子商务法的现状。

  (1)电子商务法的制定紧跟电子商务发展的脚步,不同时期下的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范围和条款会有所有不同。(如下图1 所示)

  

  图1 不同时期下的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范围和条款

  (2)不同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水平不一样,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出的时间也有所不同。欧美一些国家电子商务起步早,所以一般在1998 年左右纷纷颁发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美国1995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俄罗斯也在1995 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信息法》。亚洲的一些国家也因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比较好,所以相应的法律也颁布得比较早。比如韩国1997 年颁布《电子商务基础法》,新加坡1998 年颁布《电子交易法》,日本2000 年颁布《数字签名规则》等。而我国因为电子商务起步比较晚,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出台得比较晚,我国是2005 年4 月1 日正式颁布了《数字签名法》。

  (3)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①市场准入;②税收;(早期的电子商务不太规范,实名制没有实行,税收简直无从谈起,但电子商务发展规范化以后,相关的税收条款也就对应出台了);③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传统商务中的纸质合同,有专门的《合同法》保驾护航,但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交易的双方或多方基本是不见面的,如何界定电子合同是否合法就变得非常的重要);④安全与保密;⑤知识产权;(传统意义的知识产权面对的对象可能是一项专利,一本专著,一首好听的曲子,有专门的法律去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同样,电子商务环境中,也有对应的知识产权,比如一段程序,一个解决电商问题的措施等等);⑥隐私权保护;⑦电子支付等。

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变化,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

前面有说到,我国在2005 年正式颁布了《数字签名法》,但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直到今年,都还在作具体的调整,以适应现有的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情况发生了变化,对应的处理方法就不同。这跟一般的法律一旦制定就不会轻易修改有很大的不同。

  比如,2005 年适用《数字签名法》审理的第一宗案件,当时认定手机短信符合数据电文的特征,所以直接可以作为该案件的证据。所谓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法院对原告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此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就是如此重要和严谨的法律,随着实际情况的改变,也需要作一些细节上的调整和修改。《电子签名法》第三条原规定为: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2019 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出如下修改: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 修正)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

  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纠纷的特殊性以及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让我们对许多事情都有了新的认识和了解

下面略举三个电子商务典型案例管窥一下电子商务案件的特殊之处。

  案例一:买真丝围巾假一赔万案。

  卖家在网店明显之处标明所卖围巾为真丝,还承诺“假一赔万”,买家199元购买之后怀疑有假退货遭拒,一怒之下找鉴定部门拿到鉴定为假的结果后将卖家告到法院,要求卖家按网店的承诺“假一赔万”,最后法院判决卖家需赔买家一万块。此案的审理充分地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的自治原则。所谓的自治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也就是说,有些时候按常规的眼光来看是不公平的事情,但按电子商务法来审定的话,就是合法的一个结果。所以,买199 元假货要求赔偿一万块也算是合理合法的诉求。此案的另一个警示意义在于提醒各位网店店主,网上的承诺也是承诺,也是需要兑现的,所以在装修店铺的时候,文案的设计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就有可能掉进自己挖下的深坑。

  案例二: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差评师“1 元官司”案

  此案中,三位在淘宝平台通过恶意差评来敲诈勒索从而获利的差评师已受到法律的制裁,判处缓刑、罚金等,但阿里巴巴仍然将三人告到法院,要求三人赔偿1 元,并在平台主页上公开赔礼道歉。淘宝公司认为,此三人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被敲诈的商家权益和淘宝对评价数据所享用的合法权益,更误导了消费者,破坏了良好的电子商务营商环境。此案中,专门提及了数据权利是属于新型民事权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们常规认知中,民事权利可能包括生命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但对数据权利的认知比较少。此案的胜诉,明确了差评师在遭到刑事制裁后,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以数据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向职业差评师进行民事追责,为电子商务平台打击职业差评师提供了路径,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的交易环境。

  案例三:共享充电宝“街电”与“来电”的专利纠纷案。

  2018 年,“来电”向法院起诉“街电”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街电”停止制造、使用涉嫌侵犯来电公司持有的“吸纳式充电装置”及“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权的相关产品,并赔偿金额3600 万元。此案最终判定“街电”要给“来电”赔偿3000 万元,并停止制作和使用相关产品。此案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的相关纠纷。共享充电宝这一新生事物,是在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移动支付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人们对手机的依赖性越来越强,所以,外出时手机的充电问题就变得非常重要,来电公司抓住了这个商机,快人一步,推出了共享充电宝,并申请了相关专利,所以,后面的其他公司想要生产或利用相关产品时,必须得到来电公司的授权才行,否则就是侵权,就得赔偿相应的赔偿金。此案呼应了前面所述:电子商务立法的内容中,知识产权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五、我国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和实施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将成为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实践相比,中国一直以来尚未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部门规章。电子商务现有法律法规亟待梳理、补充、修改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强立法。经过多次的起草和审议,终于在2018 年8 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 年1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对我们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让我们有法可循,有法可依,而现在仅仅是开始,随着其的逐渐完善,相信会给我们带来更多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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