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是报告文学的叙事者
报告文学的叙事者与虚构文学的叙事者是一样的吗?
凡说话者都是具有身份的,我们首先要确定说话者,或者说“讲故事的人”是谁。
这个问题在虚构文学中似乎不是一个问题,说故事的人肯定是一个虚构物,也就是隐含的作家首先创造了一个叙事者,叙事者代替作家讲述事件、呈现事实,从而构建起文学叙事的肢体。那个叙事者当然不是作家本人,它仅仅是为了讲故事的需要而被隐含的作者所创造出来的一个讲述者形象,正如作品中的虚构人物一样,它是一个想定的产物,这个虚构物也当然不能与作家本人划上一个等号。也就是说,讲述者不是作家本人,而是作家创造的一个“人物”。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大作家福克纳的《喧哗与骚动》,这部作品开篇的那个以“我”来叙事故事的讲述人是白痴班吉,我们不可能把讲故事的那个白痴与福克纳等同起来。同样,我们也不可能把莫言与《生死疲劳》中的那几种动物等同起来,他的这部小说用了驴、牛、猪、狗等至少四种动物自述的方式来讲述西门闹的故事,显然莫言与这六种动物之间并不是一个主体,甚至,作家莫言与出现在小说中的那个多嘴多舌的人物莫言也不是同一个人,这是一个再浅显不过的道理了。
但是,报告文学中的叙事主体就是与作家同体的叙事者了吗?
显然这也是说不过去的,这个道理也很简单。从叙事学的角度看,叙事者的存在与文体的虚构与非虚构无关,只要说话,就必须有一个说话的人,也就是作家需要的是一个“讲故事的人”。从这一点看,报告文学中的“叙事者”依然是隐含作家的“虚构物”,也就是至少是一位戴着面具的作家在“讲述”或者“呈现”事件,对事件与人物发表着个体的评判与声音,讲述者的身份不可能是作家本人,而是由作家“创造”出来的适当的“代言者”。
接下来的问题是,非虚构文学的叙事者与虚构文学中的叙事者是否存在着区别,他们在多大程度上有着共性?
事实上,叙事文学的“讲述者”在本质上并不存在着区别,无论是叙事声音还是叙事风格是无法将其分裂出来的。试想一个声音苍凉、叙事语调缓慢的叙事者,在虚构作品中的形象与用同样的语调出现在非虚构作品就会不同了吗?
因此,报告文学,或者说非虚构文学创作中的叙事主体都是想象物,它不可能,也做不到与作家的绝对一一对应。
这样,就引发出另一个问题:一个非虚构叙事者讲述出来的事件与真相是可靠的吗?非虚构的叙事者讲述的真相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可信性?
换句话说,报告文学中的真实其本质是叙事的真实,也就是说,报告文学的真实其实是相对的、主观的、带有个体经验的真实,而不存在着一种绝对的真实。
这个逻辑推理的确有些出乎意料,但报告文学发展的事实却确凿无误地支持了这个有些叛逆的结论:我们的报告文学作品有多少是出于真诚的自由创作?又有多少是被利益、权势、名誉裹挟而创作?又有多少人“揣着明白装糊涂”昧着良心指鹿为马、站在人性的反面“真诚地”宣布谎言呢?
这又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报告文学的叙事者的确是个“虚构”之物。当一个叙事者讲述故事之时,他其实仅仅扮演了“说故事人”的角色而已。被读者的想象所还原出的那个“正直”“勇敢”“睿智”的作家形象也仅仅是作家本人丰富复杂的众多形象之一,乃至于是生活中作家的反面也未可知。
话语即是权力,作家怎么说,说什么,用什么声音说,从什么角度说,为什么说,在一定范围内完全由作家支配着,他者其实并没有左右的可能。
二、报告文学的叙事真相
那么,报告文学是否还能够反应真相?
报告文学(或称非虚构文学)与虚构文学在求真、求实这个问题上也不存在分歧。只不过,在求得真实的手段上略有些不同。但这种不同有时却也并不具有绝对性。有时,我们在非虚构文学中使用虚构手段,而在虚构文学中却又故意营造出一种非虚构的气氛。
因此,在真相这个问题上,与采用的文体是无关的,精神的一致让我们很容易看到事件的本质。
这就说到了“真相”的本质性问题。
既然报告文学的叙事者是隐含作家的构想物,那么,那个由叙事者构建出来的叙事大厦并不见得多么可靠。也就是说,报告文学作品所发现的真相其实是相对的,是从叙事者的角度和视野看到听到闻知的相对真相。如果叙事者与事件本体有着密切的联系,那么其客观性更加值得怀疑。
任何真相都是相对的,偏面的,受限的,我们仅仅讲述了我们“想”让他者知道的“事实”,而那些没有被说出的角度或者叙事者并不了解的角度可能比叙事者告知我们的消息更多,更丰富,更真实。
这并不是说,作家没有全面呈现真实的勇气或者能力,根本的原因是人类的不确定性在起作用。
正如一位美国大法官为“自由”所下的定义一样:“自由就是对什么是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没有绝对的责任,也不会出现绝对的公证,一切都是相对的,不确定的。
因此,真相也就具有相对性。报告文学所发现的“真实”也便是一个相对物,而不是绝对的。
同样,报告文学对于真实的追求也如是。我们看到的“真实”是作家告诉我们的“真实”,作家发现的真实与历史真实之间是有区别的。任何一个作家发现的真实只是作家个体一己之见,历史真实是利益共同体内的大多数人认同的真相。真实不具有惟一性,而是具有多重性。
这个时代不是一元的,也不是二元的,而是多元的,因此,真相与真实性也就具有多元性。
报告文学的真实也就是相对的真实,或者说,报告文学的相对真实为报告文学的书写提供了更大的叙事空间。也就是说,报告文学所追求的真实与真相应当是一种本质的、为社会大多数人主动认可的真实,并非是完全的真实。
三、报告文学的叙事责任
中国的报告文学创作已经繁荣到了相当高的水准,经典作家作品频频出现,何建明主席的《落泪是金》《共和国告急》《部长与国家》、赵瑜的《马家军调查》、李鸣生的“航天七部曲”、邢军纪的《最后的大师》等等给历史与时代都留下了巨大的财富,这个事实是不用多说的。但是问题是,在这个丰富的创作实绩背后却总是弥漫着一种叙事情节,这就是深陷其中的“讲述”。
是的,在创作的实践中,我们似乎过多地承担了一个作家承担不了的过多的道德与伦理的责任。隐含的作家常常把自己打扮成“鼓手”“歌者”,而恰恰忘记了本家的“叙事者”身份。也就是说,从叙事技术角度看,众多报告文学作家的追求是“融入”式的“讲述”事件,个体的情商、情绪、情感都深陷其中,成为事件的“当事者”,而不是事件的冷静、客观、理智的“呈现”者。叙事过多的带入了个人情绪偏见,成为事件的被缚者。
报告文学作家的责任是相对客观地“摆事实”,“呈现”“复元”事件的状态。他并不一定负有给出答案的责任,也并不需要他给出明确的裁决。法官是读者,作家仅仅是呈堂证据的证人、一个事实的提供者。
当然,呈现事实是有倾向性的,呈现哪些事实和从什么角度呈现是有着相当大差别的。事实上,作品中所书写的事件与事实已经表明了一种姿态,而无需过多地去强化这种姿态。甚至相反地,当作家完成了事件的呈现之后,聪明而理智的作家还需要做出本能的悄然退隐,他应当沉稳地等待着读者的裁决,而不是过早地把自己的想定强加给他们。
但是,报告文学创作的事实却显示出我们被传统报告文学的所谓“三性”中的“评说性”所挟持,过多地掺杂进主观的评论与直白的道德与伦理的界定。无论是虚构还是非虚构文学创作,好的作品大多是那些有着含蓄的、隐喻的作品,那些有着多种意味与多义多解的作品,而不是那些承担了权利责任的作品。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作为文学的报告文学创作而不是作为完全工具的报告文学创作。因此,这个话题就显得有些沉重而又令人困惑。
所以,当谈到报告文学的责任时,我本人也处在相当困惑与迷茫之中,就此请教于各位作家、学者。
不过,在这里我仍然可以给出我的观点:报告文学的书写责任是用文学的手段客观复元事件、“呈现”现场,提供判断依据。
责任编辑/魏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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