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
一、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社会救助有着如下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社会救助制度在宪法这一规定上的具体体现。从定义看,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包括因遭遇了个人或社会事件无法正常生活下去的人,徘徊于生存线边缘的群体,老年人、灾区群众、儿童、残疾人等,这体现了社会救助的低层次性。在受助群体中,绝大多数对象的表现是贫困,或因病致贫、或因灾致贫;因个人能力不足、自然环境变化或因社会环境提供资源有限导致其接受社会救助,这意味着接受国家社会救助的对象具有限制性,需要接受严格的资格审查。从社会救助的类型看,主要包括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政府救助、民间救助等,由于社会救助的种类和手段多样化,问题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可以说社会救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以助人自助为理念和目标的社会工作在助危困、促发展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社会工作产生的哲学基础和价值基础看,无论是从比斯提克等学者的理解还是从实际的专业服务来说,该专业都很强调社会对个人的责任,即社会对其公民负有相应的责任,也有义务为个体提供相应的资源、发展空间和相关权利。因此,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制度是在理念和目标方面是高度契合的,社会救助符合社会应对个人承担的责任这一要求。如汶川地震等,国家和社会以无偿方式提供物资帮助灾民度过困境。
费孝通先生曾说,社会工作主要通过救助、帮助和发展这三类服务来帮助人们恢复健全的社会生活,增进福利,两者的融合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是叠加式的救助服务,即两者分工,既提供物质性的服务,也提供非物质性的服务;第二是嵌入式的救助服务,即社会工作凭借自身的价值理念和方法开展社会救助以使社会救助工作更富成效。因而,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有着积极意义:首先,社工凭借专业优势,坚持以人为本,能够使社会救助工作更加人性化,这是因为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性、统一性强,很难兼顾到每一位救助对象的个体化需求;其次,社会救助面临定位不准确、救助资源单一、服务需要拓展等问题,根本原因是缺乏与对象沟通的桥梁。社工就是桥梁,可以把分割的、单一的、被动的、经验的社会救助转变成专业的、积极的、综合的、完整的社会服务,使对象不断自我完善;第三,由于社会工作相信人类有改变、发展和完善的能力,因而在提供高质量社会救助服务的同时,可以逐步消除社会救助对象的“污名化”效应。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的理论支撑
第一,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社会救助对象的需求是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救助最先满足的就是低层次的生存需要和安全需要,但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明这只是人的低层次要求,人在社会中生活更重要的是实现和满足爱与归属、尊重、自我实现和发展等高层次的需求。因而仅仅通过一刀切的方式进行政策式的社会救助显然是不合适的。第二,社会支持网络理论。社会支持网络通常分为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其中正式社会支持系统主要指正式社会组织,政府、慈善组织等;而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则包括亲友、邻里、同事等人际互助网络的支持。社会救助对象在社会支持系统方面一般呈现弱或无的特点,社会工作强调除了需要给予物质方面的正式社会支持(工具性支持)以外,还需要对救助对象进行特别的情感性支持(心理支持)。这就需要社会工作者在承担社会救助工作时,尽力发掘整合不同类型的资源,如社区内部资源和社区外部资源(街道、区县等机构部门);政府、社会、市场等各类制度性和非制度性资源;同时,在利用专业方法进行社会救助时,要特别关注社会支持网络的功能发挥如何。
第三,增能理论与优势视角。“增能”一词是社会福利界的用语,意思是让人有更大、更多的责任感,有能力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20世纪90年代以来,增能已成为社会工作领域提倡的重要价值观念和工作模式之一。从增能理论的基本假设来看,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之所以会处于弱势地位,并非他们自身有缺陷,而是由于他们长期缺乏参与机会所导致。造成无力感的根源有三个:一是受压迫群体的自我负向评价;二是受压迫群体与外在环境互动过程中形成的负面经验;三是宏观环境的障碍使他们难以有效地在社会中行动。另外,受助对象的能力不是助人者给予的。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在于通过共同的活动帮助服务对象去除环境的压制和他们的无力感,使他们获得能力,并能正常发挥他们的社会功能。社会救助的服务对象大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没有权力,缺少资源,充满无力感。增能理论的解释有助于社会工作者更有效地实施社会救助。
三、具体介入模式的评析
我国在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融合方面曾出台相关的办法和意见。2014年,我国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2015年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意见》在《暂行办法》基础之上又增添了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资源链接服务和宣传倡导服务,并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发现报告机制、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机制,以及社会工作服务转介机制。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开始关注到当前的社会救助工作存在有相应的弊端,即无暇顾及到救助对象的精神抚慰、后续发展、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的需求,若仅仅依靠社会救助金类的物质救助手段,有可能造成诸如福利依赖、心理自卑、社会排斥等等社会后果。将社会工作引入社会救助工作领域,便能逐渐发现并解决相应的问题,提升社会救助的效果。学者马凤芝曾指出,根据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的国际经验来看,至少存在有三种具体的介入模式,包括整合模式、分离模式和混合模式。这些介入模式主要依据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在具体工作安排的通道、领域和方法进行分类。
第一,整合模式。看重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素养和业务能力,强调将物质救助和社会服务两种功能进行整合,并由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全部的服务。这种模式凸显了社会工作本身的专业要求,对社会工作者本人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因为他们不仅需要承担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申领社会救助金的各项行政工作与任务,同时还要对社会救助对象在物质援助以外的其他领域之需求负有相应的责任,即集多重角色于一身。在这种运行模式下,工作者会对救助对象的全盘情况进行了解把握,获得全面而整体的资料,从而对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真实而客观的评价,提高社会救助的效率。另外,整合模式下两者的融合具有消除福利依赖、促进救助对象自我发展的正向功能,减少依靠社会物质救助生存的对象数量以及社会救助金的支出。
第二,分离模式。简言之,分离模式就是将物质救助和社会服务两种功能在社会救助工作领域进行分离,由两类不同的工作人员完成各自的任务,通过沟通进行工作的组织,即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部门和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各自为政。很显然,这样的模式虽然兼顾了物质救助和社会服务,但在工作效率、专业水准等各个方面略欠一筹且成本较高,社会救助对象也会自然地只重视物质救助而忽视社会服务,抑或被迫转入社会工作机构被动接受社会服务,(这显然违背了专业社会工作对服务对象的含义界定)若想在分离模式上看到良好的救助和服务效果,两方机构的沟通渠道、沟通机制等就显得格外关键。
第三,混合模式。这种模式既不同于整合模式的一人身兼二职,也不同于分离模式的两类机构各自为政,它更加强调同一机构内部专业属性的分离,即在同一个机构内部,由分管社会物质救助和社会服务的专业工作人员各自承担自己相应的工作,这种模式既包含了整合性,又体现了分离性。因而在特点上,混合模式兼顾了整合模式和分离模式的优点,同时摒弃了相应的弊端。尽管如此,它也具有新的局限性,比如很强调两类工作人员的沟通,强调团队协作,如果在这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混合模式也将遭遇困境;再如,如若社会物质救助的工作人员在专业素养方面有所欠缺,或是行政事务负担过重,那么则会造成社会服务对象的转介低效(失效),以及社会工作服务人员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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