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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完善路径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16267
■连文聪/长春工业大学

一、前言

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标志,在当前的全球经济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缓解了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难的困境,同时也为普通民众带来了全新的理财路径,在这样一个有需求和供给的市场上开拓了新领域。然而,其伴随的问题于近几年愈演愈烈,使得新兴行业刚刚赢得市场,又面临随时土崩瓦解的危机,更可能危害我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虽然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但其监管内容仍有缺漏,实施细则也不全面,后期的实践成果也有待检验。

二、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行业的发展现状

在互联网经济浪潮中,网络经济无疑是对人们日常生活产生着巨大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各行各业改变经营策略,发展线上和实体双层经营模式,积极寻求与互联网的结合,金融领域也毫不例外,网络借贷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经历了6年的自发生长,P2P 网络借贷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较快的增长,如平台数量和成交额度。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们可以得知,截止到2017年年底,我国大大小小的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近两千家,网络平台覆盖范围极其广泛,几乎涵盖了全国的各个省份。不管是成交量还是借款人数,都达到了较为惊人的数目。

三、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所存在主要问题

(一)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过程中参与的主要流程就是借款人的还款和借出人的投资两个方面,这两个主体都将会是把资金支付到平台中,这就使平台不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实际上对该款项有完全的支配权,享有了银行的职能,完全可以像银行一样将客户的资金任意支配,极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平台进行欺骗性经营,涉嫌集资诈骗罪

平台虚构融资项目和担保,以诈骗为目的,直接汇集投资者资金,或将资金骗到平台的关联公司,或者利用新投资者的钱还老客户的本息的庞氏骗局,如果借贷平台在筹集新资金的情况恶化,那么可以预料到的就是资金链的断裂,和平台责任人的跑路逃避。

(三)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众所周知,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相比于国外的发达国家来讲,相对而言较为落后,可以说整个平台还是处于在一个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需要提升的还有很多,而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却并不能形成一套独立系统完善的规范文件制度。在整个借贷行业中,还是存在不好平台急功近利,只看到短期的利益而不顾整个行业的发展,使之做出不利于客户的事情。因此相关监管部门一定要尽快加强规范管理,做好行业标准,提高警惕。

四、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途径方法

(一)明确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目前来看,我国的诸多网络借贷平台成立的手续并不复杂,一般情况下来说只需要在公安部门登记、工商行政和通信部门注册就可以进行相关的运作。可是我们如果仔细推敲不难发现,国家对于工商行政部门的规定是,要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要对主体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给予登记和审核。但是网络借贷平台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金融机构,而金融所涉及到的市场业务运营范围并不归于工商部门管理,而公安部门也是主要在网络言论舆情方面起到一定监管作用,而在金融监管部门中并不涉及。因此在法律监管平台过程中,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二)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除了明确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能外,更应该要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要对其做到准确的定位。但是目前为止,相关学者一直没有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界定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但是更多的学者更倾向于把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准金融机构性质,因此在大部分网络平台中都引入了担保方。如果我们把平台性质定性为准金融机构,那么银监会将会介入相关的审批和监督,那么其运营风险也会大大降低,对于整个网络平台的借贷行业也是有着积极规范影响。

(三)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征信业务涉及到众多的敏感信息及重要部门,只有将制度建设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规范,才能有效地利用征信数据,真正发挥征信对网络借贷的促进作用。我们相信,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需要整个社会的信用机制的建立。作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相关的政府部门更应该在信用征信制度方面高度重视,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推进社会整体征信体系的建设,在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同时,充分发挥对市场运行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之间的沟通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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