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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政府的地租改革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1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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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师范大学

一、地租改革的背景

明治政府成立初期,由富商筹措临时的支出,再加上乱发不换的纸币,终于摆脱了财政困难;版籍奉还后诸藩继承了征收的贡租,且能维持得到经常收入的80%。然而,封建时代的年贡根据各藩的情况,租率也各不相同,明治四年七月的废藩置县,虽然消灭了藩对农民的统治,但所依赖的贡租,由于受年收成和米价变动的影响,年收入极不稳定。

  此外,为了建立巩固新政权,必须振兴工业、强化军事力量(置产兴业、富国强兵),这些都需要相应的财政保证。同时,保障失去工作的旧武士生活的支出也是必要的。政府必须获得比以往更多的而且是稳定的财政收入以解决这些问题,为此政府决定进行税制改革。

二、地租改革的内容

在关于地租改革方面,明治政府一些开明的官僚已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政策,如明治三年(1870年)六月由神田孝平(集议院副议长)提出的《田租改革建议》中就已出现了如“允许土地买卖,现金缴纳地租”等关于土地私有方面的建议,在此建议中神田孝平还历数了旧税制的弊端,如丈量土地和确定产量的繁琐、赋税不均、米税不便等问题。这个较为系统的地租改革建议成为了以后地租改革方案提供了蓝本。

  从旧幕府时代起,都市就获得了免税的特权。由于明治新政府期待公平的租税负担,于是便从明治四十二年起,首先在东京府下的市街区发行地券,即以作为课税的手段,明治五年一月决定了具体的规则,即把府下的地税地位地券金额的2%。二月,土地永代买卖解禁后,把地券交付给被买卖让渡的土地(地券交付规则),接着在七月,地券发行普及到全国。因在明治五年发行,又称为壬申地券,从此确立了一主一地的原则,采取调整佃耕的方式。这是明治政府开始地租改革的前提措施。

  明治五年五月,神奈川县令陆奥宗光也提出了“田地改正议”(壬申四年)建议并提交给正院。在此建议中,陆奥宗光指出:废除旧有的石高、反别、石盛等一切旧法。并且陆奥反对神田提出的按实际买卖地价来计算地税的方法,主张以土地实际生产能力为依据测算地税,即收益地价方式。根据现有的田地的实价按比例课税,规定期限允实地租,建议暂把地价的5%定为地税,从而解决了明治政府一直以来的难题。同年六月,陆奥被任命为大藏省的租税头。七月,陆奥在租税寮设置了地租改正局,九月,将地价调查规划案递交于府县,开始了以大藏省为中心的地租改正计划。

  明治六年即1873年7月28日,明治政府正式向全国发布了地税改革法令和公布了地税改革条例,宣布地税改革在全国正式实施。

  地税改革的有关法令由五个文件组成:(1)上谕;(2)地税改革法令(太政官布告);(3)地税改革条例(作为布告的附属文件);(4)地税改革施行规范(大藏省布告);(5)地方官须知书(大藏省下达给地方官的通告)。

  地税改革的实施是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的。改革首先从农耕地入手,市街地大体与之并行,最后是山林原野。耕地改税从1873年开始,全面展开是在1876年到1877年。山林原野税改从1877年开始,到1881年基本结束。此外,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改革时间表,不搞全国范围内的一刀切。结果,各地区的地税改革虽然都从1874年前后开始,但有的1875年便宣告结束,有的延续至1881年。

三、地租改革的影响

地税改革是一场涉及土地制度和租税制度的深刻革命,其核心问题是破除封建体制下的领主土地所有制,建立私有土地制度,取消封建实物地租,建立起以货币地租为基本形式、全国统一的近代税收体系,进而通过这种变革,把土地和农民从封建制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之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构成要素。

  地租改革在法律上承认了新兴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即私有权,但并非是在农村推行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地税改革后,全国耕地中仍有三分之一是佃耕地,佃户依旧要靠租借土地生活,只不过是更换了名义上的主人罢了。

  然而货币地租加速了农村经济商品化的进程,其结果是19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农村出现了急剧的阶级分化,土地兼并盛行,寄生地主制在地税改革后不久逐步发展起来。寄生地主们并没有采用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来经营土地,而是把土地分割成若干块佃租给佃农耕种,然后向佃农收取地租。这种租佃关系虽然带有资本主义契约性质,过去那种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复存在,但寄生地主向佃农收取实物地租的现象还相当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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