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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义务本位观未发展出人权观念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7041
邓 超

一、孔子主张恢复周礼实为维护宗法等级制

周礼被孔子表述为“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从孔子的《论语》中可以看出其对周礼是非常崇尚的。周礼,是用严格区别亲疏、长幼、贵贱、尊卑、上下、男女的氏族宗法制度、贵族等级制度、财产分配原则和伦理道德规范,来维护和巩固奴隶主阶级的国家统治。

(一)宗法制以血缘为纽带以臣民要履行义务为本位

林毓生先生认为,道德和思想是儒家政治秩序的基础,而政治活动所形成的秩序是由道德与理智成就高的人出任政治领袖而建立的。儒家内圣外王的结构体现于此。在儒家看来,社会政治秩序的形成依赖于“各安其位,各正其位”。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其自身的名分,每个人的位置都是由其名分所决定的。如果不安其位,就会导致秩序的混乱和瓦解。所以孔子认为政治的核心是“正名”。

  人的名分关系具有自然的性质,它是宗法血缘的体现。而“礼”就是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礼规定了父子关系、君臣关系等等各种社会关系,几乎把当时社会的所有关系都做了规定,于是礼就成了秩序的一个体现。遵守礼就是遵守秩序。宗法制以血缘为纽带就是儒家主张的遵从礼的等级。

(二)儒家倡导的“礼”要求人们主动遵从履行义务

儒家的义务本位观体现在孔子一生主张恢复周礼,其实质是为了维护宗法等级制。而宗法等级制体现为孔子的礼制思想。其表现为每个人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符合礼,也即对不符合礼的行为勿视、勿听、勿言、勿动。礼的实质是维护天子、国君的绝对权威,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需要人们主动遵从礼的规范,履行遵守礼制的义务。儒家思想属于义务本位观并未发展出人权的观念。

(三)儒家思想中有臣民意识而无公民意识

自古以来,我国都是一个“王权支配社会”的国家,是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君君、臣臣”的等级关系。与此相对应的便是臣民意识。公民意识指的是“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平等、自由为轴心的正义价值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法治的观念基础是公民意识,没有公民意识法治便失去根基。

  公民意识在我国古代是缺乏的。因为孔子的儒家思想是产生于奴隶制瓦解的时期,君主的专制统治使得人民只能履行其作为臣子的义务。所以儒家思想中国有臣民意识。因此儒家思想中只有臣民意识。

二、孔子个人修齐治国理想为集体主义观的体现

儒家思想中是存在义务本位观,孔子重要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体现了集体主义观。儒家思想中,没有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通体社会,家庭是全体主义的雏形。整个中国社会弥漫着一种权威主义的气息。儒家学说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宗旨,而这一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在社会集体中的最大价值。个人价值最终实现于集体中。

(一)儒家认为个人的价值最终实现于其政治理想中

儒家思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宗旨强调每个人都应该修养自身,提升自己品格,有忧患意识、参与意识,以治国安邦,救世济民为己任。而这些齐家平天下的政治理想是实现于集体主义之中的。个人的价值最终体现为其在社会集体中的价值。儒家从来不把自我理解为个人主义的原子或个体、也不认为自我是先验的、其边界一经确定就固定不变了。儒家的自我是浑厚的自我,以至于可以达到“其视天下万物无一物非我”的地步。因此,儒家认为个人的价值最终实现于其政治理想中。

(二)儒家有强烈的集体主义取向以集体为中心强调义务本位

既然谈到集体主义,那么我们首先来看何为集体主义?规范集体主义的代表是黑格尔。集体主义在政治层面的表现有以下三点。第一,国家权力是目的,个人权利是手段。国家使“地上的神”,是普遍性与自由的实现,而个人是个别性和特殊性。第二,“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第三,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有一个如何划分的问题。集体主义的划分是国家权力尽可能的大,而个人权利尽可能的小。

  儒家不重视个体的权利而极为关注群体的利益,他们认为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发也即是儒家思想中有强烈的集体主义取向,通过“礼”规范家庭、邻里、宗族等社群形式以达到和谐的社会状态。儒家强调“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同时认为人们应“齐家治国平天下”,关心国家事务积极出来做事。传统生冲突时,应选择你保全大的群体利益。儒家把社群看作是关系的共同体,人只有在社群中才能生存和发展,才能获得自己的本质规定性。儒家本身有着强烈的强烈的集体主义取向。强调的是每个人应该要履行的义务,修齐治国,关心和参与国家事务。因此儒家思想中是义务为本位的。

  [1]林毓生.两种关于如何构成政治秩序的观念[A].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114.

  [2]刘泽华.中国王权主义·引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

  [3]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78.

  [4]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J].法学研究,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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