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法理论创新及其同实践的反差
邓华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经济法的理论创新也是我国重点关注的内容,但在实际应用时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国不断的创新和完善,来降低与实践的反差。对此,本文对我国经济法理论创新及其同实践的反差进行了分析,以供相关人员进行参考。
经济法理论 理论创新 应用实践
我国现有的经济法是从国外引进过来的,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发展才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但由于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较晚,而市场经济发展过快,在实施过程中会存在很大的反差。对此,我国的相关学者也在加大经济法理论创新的研究力度,以期缩小实践上的反差,从而促使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一、我国经济法理论创新的概述
(一)“国家调节说”发展的必然性
自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开始大力研究经济法理论,而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时期,市场发展需要法律来约束,以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市场秩序。而经济法理论研究在当时属于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促使社会各界人员开始学习经济法,并根据自身的见解,提出了相对应的理论体系,为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作用了重要的贡献。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大力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发展市场经济,因此,与之相对应的“大经济法观点”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再加上我国已停止了十年的法学研究,在法律建设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以当时情况来说,法学界一些业内人士觉得自身的经济法理论比较完善,有其独特的简介,但却未能得到法学界的认可,其经济法理念与行政法、民商法等没有明显的界限,导致法律定义比较模糊,因此,这些所谓的“经济法理论”只能称之为“观点”。
在20世纪80年代初,“大经济法观点”是当时较为完善的理念,但只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部分需要,一些专家学者不满于现状,开始研究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并逐步将其与行政法、民商法进行区别,并将这种观点命名为“国家调节说”,这种观点也是由国外演变而来。自工业革命以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元化”调节机制已经“失灵”,并不能有效行使其职能,导致经济危机频发,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国家来进行市场调节,从而实现“二元化”调节机制,但国家调节有其特定的限制性,在具体实施时还需要法律来辅助实施,并将这种法律确定为经济法。相比于“大经济法观点”,国家调节更符合市场需求,是在全面了解市场的形势下,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进行市场调节,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使经济发展。但市场有其固定的缺陷,而国家调节就是解决市场的缺陷,并将其归纳为法律理论,使我国的经济法理论有了重大突破[1]。
(二)“国家调节说”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国家调节说”的发展对我国经济法理论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理论内容包含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本质特征以及法律关系等,将经济法的内容进行了全方位的展现,使专家学者可以明确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使经济法成为了一个独立的、完整的法律理论体系,从法律角度认可了国家调节的地位和重要性,并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对我国的政府职能进行了分析,以法律规定我国政府要如何进行调节工作,从而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现阶段,我国在大力推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期解决实际问题,但抛开经济法而谈改革,始终是不切实际的,需要国家不断创新经济法理论体系,将经济法引入国家调节中,从而约束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使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两面性,虽然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也深化了社会矛盾,不利于国家的稳定,需要我国尽快将“国家调节说”与“经济法理论体系”相融合,使我国经济可以安全、稳定的发展。
二、我国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实践的反差
(一)经济法理论创新的先进性与我国政府认知上的反差
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体系是从前苏联引进过来的,而受“大经济法观点”的影响,当时的专家学者片面的认为“大经济法观点”是经济法理论的正确思想,未将这种经济法理论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也束缚了人们的思想。而随着“国家调节说”的确立,人们开始对国家调节这一理念产生了质疑,并不赞同经济法理论创新的成果,影响着经济法理论创新在实践中的应用,限制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国家调控为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我国政府将宏观调控纳入到了政府工作中,从而保证市场秩序,但政府是我国的权力中心,政府的权力难以受到制约,这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现阶段,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率超过了居民收入的增长率,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而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仅采用增税和国家投资的方法,取得的实效性较差。而根据经济法原则,国家应将增税和减税相结合,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行区分,从而合理进行宏观调控。因此,需要国家做好政府权力监督工作,简化政府职能机构,从而更好的为人们服务,提高政府的公信度[2]。
(二)国家经济职能的发展与立法滞后的反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同时,使我国政府具备了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市场监督职能。而国家在行驶职能时并未按照市场的发展特点进行调控,在进行市场管理时偏于行政管理,混淆了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概念,使经济法的理论发生了偏差。而在出台法律时,我国政府更注重的是实用性,缺少对经济法理论、原则、本质方面的考虑,反而降低了经济法的实效性。以反垄断法为例,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出台的比较晚,而反垄断法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导致法律的实效性比较差。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而垄断市场会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因此,反垄断法对民主法治国家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我国对反垄断法从计划到出台一共用了十几年,很多的专家学者都提出了比较好的建议,而从采纳到实施又浪费了很长时间。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垄断行为主要体现在国企上,因为国有企业有雄厚的资金支持,而私有企业无论是在政策上、资金上、市场份额上都不如国企,在这种情况下,私有企业很难发展,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另外,我国的部分国企是特许垄断的,主要包括铁路、电力、航空等,导致一些国企为了提高效益而存在限制竞争等情况,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实践的反差的控制对策
(一)加大国家调节的重视程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传统的“一元化”经济调节并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发展以国家调节为主的“二元化”调节模式,同时,要求我国加强法治建设,将经济法与国家调节相结合,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出发,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并以国家宏观调控的形式进行实施,以缩小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实践的反差。(二)加大反腐力度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贡献,但国有企业的贪污犯罪等问题也不可忽视。国企发生腐败的原因有很多,但大多都与权力有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需要国家继续加大反腐力度,为国企改革提供保障[3]。(三)加大反垄断力度
我国的反垄断法从规划到出台经历了很长时间,但并未取得实效性,要求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垄断协议、经营者限制竞争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另外,我国政府应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垄断政策,加大国企改革力度,降低国企在社会投资中所占的比重,合理控制垄断行业。对特殊行业进行垄断,对不必要垄断的国企进行分解、重组,吸引民营企业进行投资,从而维护市场秩序,促使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缩小我国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实践的反差。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实践的反差较大,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对此,要求我国政府在实行国家调控时,将国家调节与市场发展相结合,加大反垄断法的实施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加快国企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保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1]沈思.浅谈我国经济法理论创新及其同实践的反差[J].经贸实践,2015(10):59.
[2]漆多俊.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及其同实践的反差[J].江汉论坛,2015(07):131~136.
[3]刘大洪,段宏磊.谦抑性视野中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构[J].法商研究,2014(06):45~54.
中山大学法学院)
邓华青(1986-),女,广州人,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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