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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记者拒证权的法理分析及其困境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8774
陈昊文

  我国记者拒证权的法理分析及其困境

  陈昊文

  英美国家基本对记者拒证权予以了确认,保护信息来源也一直作为记者恪守的原则之一,而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赋与记者这一权利。记者拒证权不仅能保障公民的自由言论和新闻的自由出版,并且能维系新闻行业与信息提供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从而保护新闻行业的发展。但记者拒证权在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矛盾,平衡各个利益冲突,解记者拒证权于困境之中也极为重要。

  记者拒证权 信息提供者 新闻自由 司法公正

一、拒证权的法理来源及依据

(一)拒证权内涵与现状

  记者拒证权是指记者出于保护信息提供者的目的,可以享有拒绝透露消息来源的权利,即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司法机关强制要求记者透露信息来源时,记者可以拒绝。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的“禁反言原则”,在英国与美国的大多数州法律都规定了记者有权向司法机关透露信息来源,且豁免于藐视法庭罪等,但涉及国家安全等重要事项时为记者拒证权的豁免例外。中国历史上也曾出现“亲亲相隐匿”形式的拒证权利,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以及承袭《民事诉讼法》的《证据法》的第四十一条均规定了,凡是知道案情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对于作证义务的例外我国法律以及法律实务中也只限定在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一些特定职业者如律师。相比于国外对于记者拒证权的立法,我国法律对于记者的拒证权丝毫未提及,且基于我国一些媒体名誉侵权案来看很少有人关注记者以及新闻媒体能否为信息提供者保密的拒证特权。

  (二)记者拒证权是新闻自由的前提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拒证权的缺失无疑是让新闻自由成为了无源之水。新闻自由,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个信息提供者,尤其是在涉及公权力或两方势力悬殊的情况下,信息提供者一方面要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问题产生顾虑,怕产生打击报复;另一方面,发生诉讼时还很有可能列为被告卷入诉讼纠纷。出于多重考虑,倘若没有能够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信息提供者当然不会放心地向记者透露信息,不敢于发表自己的言论,拒证权的缺失不仅是对自由言论的制约,更让新闻工作者采集信息,报道案件真相的工作举步维艰。

  (三)记者拒证权是对新闻工具的保护

  信息提供者与记者及新闻行业的关系其实十分脆弱,而拒证权的主要目的便是维系公众与新闻行业的信任关系。记者享有对信息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加以报道的权利,那么他们也同样享有帮助信息来源保密的义务。倘若记者没有拒证的权利,可以出卖信息来源,那么信息提供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这必定会危及记者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二、拒证权的冲突及伦理困境

(一)新闻记者自身价值追求的冲突

  国内外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几乎都规定了律师、医生、牧师等特殊职业者取材来源的隐匿权,但新闻记者拒证权与律师等特殊职业的拒证权实际上不能同等而论。律师等特殊职业是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可以不透露自己客户相关信息的权利,律师的原则之一便是帮助自己的客户获得更多的利益并得到公正的审判,故其服务的对象及其利益导向所指向的都是特定的当事人。而从整个新闻行业出发,报道新闻的初心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到时事政治和一些案件的实情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看新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服务,是保障社会群众知情权的一种重要途径,而这种价值追求不可避免的就会与保护消息来源的取向相矛盾。

  (二)新闻原则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中就明确了记者要保守秘密获得的新闻来源的原则。保护信息提供者,不提供信息来源已经成为新闻行业的行业规则,这也是新闻工作者的原则之一。但法律真实与事实真实不同,法律真实是通过对证据认定等一系列法律活动,使法律真实尽量贴近事实真实,尽可能的还原案件真相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在司法过程中,对于一些证据的认定,必须需要记者提供信息来源,否则便不能将之作为有效证据来认定事实、作出判决。故记者的拒证所导致的后果是一部分的证据无法认定真实与否,不能核实其真实性,便不能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证据,最终使法律真实与事实真实存在差距,造成审判的不公正。同样的,社会公众不能得知具体的信息来源,那么新闻的真实性也会受到质疑,公众的知情权也不能得到保证,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审判。在某些情况下,一些新闻报道触及国家机密的泄露和国家安全,这时记者所面临的是更大的冲突,如在美国曾发生新闻中透露了特情工作人员的信息的案件,透露特情工作人员信息的线人无疑是泄露了国家机密和危及了国家安全,但记者拒绝透露线人信息便让是谁泄露了国家机密无从得知。

  [1]于海涌.新闻媒体侵权问题研究——新闻媒体侵权的判定、抗辩与救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冯建华.新媒体环境下记者拒证权的伦理困境与核心问题[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陈昊文(1996-),女,湖南长沙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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