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诗词 散文 小说 杂文 校园 文苑 历史 人物 人生 生活 幽默 美文 资源中心小说阅读归一云思

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11394
曹华山

  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曹华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1994年生效以来,在多个维度和层面上继承并发展着国际法,该公约在设计上不仅体现了对国际海洋习惯法的继承,更有许多的全新的发展,其中“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最具有特色和代表性的发展之一,对国际法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外层空间法 南极法律制度

  1973年至1982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召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这次长达9年的会议所产生的最为重要的成果,也是迄今为止海洋法律制度最系统、最完整的法律文件。“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是《公约》重要的原则之一,不管是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本身还是对整个国际法的发展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一、“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内涵

1967年3月17日,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阿维德·帕多(Avid Padro)提出建议: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只能用于和平目的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帕多认为,有的国家(特别是拥有先进技术和雄厚资金的发达国家)可能会通过建设军事设施等方式实际控制或者占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那些海床洋底,进而使得国际局势变得更加危险和不可预测。因此,他建议宣布海床和洋底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概念第一次出现。帕多的建议无疑是对西方技术强国立场鲜明且有力的挑战,但同时,他的这项建议也促使后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这一议题进行实质性对话,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70年,联合国大会以118赞成,0票反对,14票弃权通过记载了该原则的《管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原则宣言》(以下简称《原则宣言》),而该《原则宣言》成为了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上关于深海海床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基础,在会议期间也被证明是“最有挑战性的问题之一”。关于该原则的内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根据《公约》第136条、第1条、第137条以及第150条的规定,本文认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设立的初衷是满足全人类的利益,因此“区域”应当由全人类共同使用、共同管理,任何国家不得对其提出主权要求,更不允许任何个人主张所有权。

二、“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

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显明特征就是越来越多地包含和体现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海洋法中的“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就是以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其核心意涵,这一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与外层空间法

  随着最近几十年人类活动范围向太空扩展,该原则对国际法的新分支——外空法的影响也显现出来。在该领域中,体现或直接规定该原则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二:一是《外空条约》,二是《月球协定》。根据《外空条约》的规定,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以为全人类的利益进行外空探索活动,但任何国家不得对外空提出主权诉求。①《外空条约》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与《公约》第1条和第150条规定颇为相似,但是该条约并未直接使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样的表述,相比之下,《月球协定》体现的“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则更为直接,该协定第11条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这也成为了国际法律文件规定“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适用于外层空间的先河。

  (二)“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与南极法律制度

  自《公约》通过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极力要求将《公约》所创立的“区域”及其资源的开发机制适用于南极,力图使南极成为又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②关于海洋法中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能否扩大延伸适用至南极向来存在很大争议。支持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延伸适用至南极法律制度的多为第三世界国家,他们认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适用于南极是国际法相关法律制度的国际化造成的必然结果。并希望能够以此为契机建立一种参与面更广的南极管理制度。而反对意见则认为,南极洲已经有了一种与其他制度协调并运行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且有七个国家对南极提出了领土要求。③因此南极洲不能用无主地等概念来加以定义,也“不能由于类似而适用于南极,因为联合国并未宣布这一概念是一个适用于一般承认的国家领土之外的一切空间的普遍原则,而只是规定它限于两种特殊情况,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资源、月球及其资源。”④虽然“共同继承财产制度在南极的建立正在努力之中”,⑤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一切区域及其资源,都属于世界各国共有,都被看作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国际法不可阻挡的发展潮流。

三、结语

《公约》生效迄今已经逾二十载,但是其影响却是从其通过的那一刻就已经开始了,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乃至整个国际秩序在《公约》这几十年的影响与发展中,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虽然《公约》是国际社会“一揽子交易”而产生的妥协与让步的产物,其中的某些制度设计也并非已经至善至美,“甚至是有严重缺陷的”⑥。但是,不可否认,它仍然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标志着新的海洋国际秩序的建立,也反映了当时国际社会在国际海洋法律问题上所能达成的共识,“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体现了《公约》对国际法的其他部门法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其他国际法分支或借鉴或参照,有的甚至直接引用,这对国际社会朝着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最大的方向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注释:

  ①<外空条约>第1条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第2条规定: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②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51).

  ③这七个国家分别是:阿根廷,澳大利亚,智利,法国,新西兰,挪威和英国.

  ④米勒.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南极制度的影响,第171页.转引自赵理海:“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3):84.

  ⑤[英]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21).

  ⑥ See Jonathan I.Charney,Central East Asian Maritime Boundarie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89,No.4,1995,p.744.转引自杨泽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缺陷及其完善[J].法学评论,2012(5):57.

  [1][美]路易斯·B·宋恩,克里斯汀·古斯塔夫森·朱罗,约翰·E·诺伊斯,埃里克·弗兰克斯.傅崐成等译.海洋法精要[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

  [2]赵理海.“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3).

  [3]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英]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20~424.

  [5]Guifang(Julia)Xue ,Ashley White.30 Years of UNCLOS(1982-2012):Progress and Prospects [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289~316.

  [6][美]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利与相互依赖[M],门洪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杨泽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缺陷及其完善[J].法学评论,2012(5):57.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曹华山(1982-),男,广东湛江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赞(0)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

参与评论

0 条评论
×

欢迎登录归一原创文学网站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