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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共场所意外伤害的预防与维权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12248
成 迪 成和彬

  浅析公共场所意外伤害的预防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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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分析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探讨了如何预防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事故以及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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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日常购买产品、提供服务的需求日趋增多,频繁出入各类经营场所或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生命财产的安全。如何有效避免或减少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事故后相关各方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有效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一、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为过错推定原则。事实上受害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要证明安全保障义务人有无过错在现实中十分困难;由安全保障义务人举证证明自己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来讲也是客观公平的,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过错也很容易证明自己。这样的举证规则,可以有效督促安全保障义务人尽到谨慎义务,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

二、预防公共场所意外受伤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关于公共场所安全生产的各项立法

  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各级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关于公共场所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护消费者人身权利在中国实现法治梦的具体体现。

  (二)各政府职能部门和媒体应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对公共场所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在制订修订其他行业和技术标准时充分考虑公共场所安全生产的要求。调查分析每一起公共场所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及时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规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及时启动制修订工作。各类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宣传和引导作用,加大对公共场所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倡导社会各方参与、支持公共场所安全生产的行动中来。

  (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提供安全的服务和设施,建筑物、消防、电器电路等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规程和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且应持有各项合格资质证照与合法手续。公共场所的设立,必须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及火源等保持安全距离,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在经营场所的重点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杜绝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安全保卫组织和工作制度,根据本场所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组织安保人员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培训考核安保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处置安全事故的技能。公共场所日常清运保洁工作应持续保持正常,特别是对地面、卫生间等重点部位的卫生清理应定时定点监督检查。在消费者面对危险时,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积极协助伤者送院就医,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四)接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应提高防范意识

  作为接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提高防范意识,对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应特别谨慎小心,对经营管理者提出的告知、提醒和警示,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一同进行消费场所的小孩及老人,应妥善尽到看管监护义务,避免损害发生。

三、公共场所意外受伤后的维权

在公共场所受到意外伤害事故后,管理者应当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履行协助救助义务,对能够反映事故发生过程的监控录像及时查看、固定和保存,收集自己对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证据,对因第三人的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伤害的,应及时告知受害人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消费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告知管理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安监等其他部门及人员求助,取得公安、安监等部门的报案回执或记录,对事发现场相关情况进行拍照,与公共场所现场管理人员初次交涉时进行录音,以固定在公共场所受伤的证据。对该次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票据应妥善保管,留存受伤后在医院的首次门诊记录和检查报告单,收集相关证人的证言,以进一步印证在公共场所消费中受伤的事实。

  综上,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做好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与维权,能够促使公共场所管理人提高商品、服务质量,改善其场所环境,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1]李楠.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探析[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03).

  [2]王楚.论侵权责任中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01).

  (作者单位:1.武汉二中;2.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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