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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路径探索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22077
蒋北辰

  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路径探索

  蒋北辰

  2011年,我国国务院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立法修订,并在2014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确立新环境保护法。本文将就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阐述,并围绕该原则探索未来立法发展的正确路径。

  环境保护法 基本原则 立法 发展路径 优先 预防 综合治理

  在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第5条就明文规定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从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来看,这也是首次对环境法基本原则进行直接规定,具有不同凡响的历史进步意义。

一、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基本原则确立的现实意义

(一)对《环境保护法》的定位

  对我国而言,在《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方面始终存在争议,其争议点就在于许多学者希望将它定位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案,并基于此来实现发展目标。

  在我国学者看来,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围绕环境法规来创制施行某些具有约束力的基础性、根本性准则。这种准则既是对环境法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环境法的立法本质,它从一定程度上具体反映了我国环境保护政策方面的技术原理。总体来说,环境法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它具有普适性,是整个社会环境保护的最基本指导性原则。

  (二)基于最优理论模型角度的环境法基本立法原则

  如果从最优理论模型角度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原则应该从环境基本法、综合法、政策法等多个层面来审视环境基本法原则的确立。实际上,如果以国家主要环境立法明文来宣示环境法基本原则,这种立法模式还是相对先进的,这主要是由于它的立法资源配置效率会相对较高,而且这一立法趋势也已经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在现在与未来主要实践的重要准则。所以综上所述,我国在2014年正式修订《环境保护法》,并确立新法案以后,国家环境领域就有责任在新的《环境保护法》中明文宣示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具体原则,并基于原则将法律要求付诸行动,为我国未来环境保护立法发展开拓新路径[1]。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路径

(一)保护优先原则

  环境保护优先就是指在环境管理活动中将社会的生态利益放在首位,避免其与其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首先要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然后将环境保护工作优先作为各项其他政府工作的衡量准则,以环境保护为理念来开展各种政治经济工作,严格服从环境保护各项需求。而环境恢复优先立法发展路径则要坚持走环境损害救济实施路线,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一定要将恢复社会受损环境放在优先位置,第一时间部署工作并保证高效率实施。依据此原则,我国在2009年的《海岛保护法》第3条第1款中就首次以法律规制形式提到了这一项保护优先原则,即“国家应该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以保护优先、永续利用为基本原则。”所以依据以上阐述,本文认为环境优先保护原则在未来立法发展主要要走以下3条路径:第一,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应严格秉承优先理念,做好环境规划、评估、出发以及救济等工作,面对破坏环境违规行为应该从严从重处理,要做到环境救济的及时与高效;第二,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纵容环境违法的一切行为,避免“经济优先”,要平衡地方GDP指数攀升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同时强化对环境执法失职的惩罚力度,最好将生态环境优劣作为评判党政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并同时严格执行环境法律相关制度;最后,要在人民群众基层中大力宣传“环境保护优先”思想,鼓励全民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这也是对国民环境意识的全面普及。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我国环境法基本立法发展一定要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路线,对所存在的环境污染进行系统、整体、全过程且多环境介质的综合治理,将环境保护制度国际化。从环境学理论上阐述就是要以预防为主,通过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来进行预测分析,并给出相关防范对策,最大限度避免和消除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各种损害。在新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应该走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证、先期治理以及非污染收费等制度路线,以确保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全面铺开[2]。

  (三)损害担责原则

  在新《环境保护法》的第5条也针对“损害担责”进行了详细阐述,它也被称为是“污染者担责”的简单表述方法。换言之,它的原则就是要发展基于污染者的付费原则,从污染的产生、发展脉络来治理环境。早在1996年,我国国务院就发布了有关《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这其中就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担责”表示对责任的承担方,它负有恢复、修复生态环境及支付上述费用的相关责任。反观“损害”则描述了对环境所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行为,比如说利用环境来创造经济利益,导致利用过度而超出其自然自身恢复能力的范围。所以在未来的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立法发展道路上,一定要将损害担责原则实施到底,明确利用环境方,也同时明确恢复环境、修复生态方,让各个环节都拥有一定的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

三、总结

相对而言,我国环境保护法在基本原则及立法发展道路上还需要大量的相关内容补充,要以明确概况罗列配合描述性界定来构建立法技术体系,使未来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立法拥有更大的再发展前景和更好的技术规范支撑。

  [1]竺效.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3):3~16.

  [2]张琦豪.论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可能性及其路径[D].中国政法大学,2011:31~32.

  (作者单位:河北地质大学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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