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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知名运动员人格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14341
徐嘉若

  完善我国知名运动员人格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徐嘉若

  随着竞技体育的不断发展,我国一些知名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逐渐展露出难以估量的商业价值。与此同时,各类侵犯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事件也频频发生。本文将从立法的视角,对我国知名运动员人格权法律保机制的建立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保护知名运动员价值、尊严和安全,促进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运动员人格权 法律

  知名运动员作为我国竞技体育的重要力量,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目前,伴随着这些知名运动员商业价值的开发和利用,各类侵权现象也是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在:各类媒体传播活动中对运动员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的侵犯;人格权商用中对运动员人身权及财产权的侵犯。

一、完善民事立法,在民法典中单列人格权一编,并引入“公众人物”概念,对知名运动员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和一定的限制

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是自然人最珍贵的权利,没有人格权的权利体系立法是不平衡的。这事实上也是承袭我国《民法通则》将人身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规定的基本立法体系。在民法典中,详细列举具体人格权,一些比较重要且发展已经较为成熟的具体人格权如隐私权、名誉权等,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和定性。

  在民法典人格权一编中规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范围。例如规定“公众人物隐私的范围为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国外的诸多判决实践已经证明,公众人物概念为解决人格权保护和其他权利的冲突问题开辟了一条坦途。我国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公众人物的概念,2002 年的范志毅案更是直接将这一概念明确写入司法判决书中。在法学理论界对公众人物的探讨也是不在少数,然而在立法上关于公众人物却还是一片空白。笔者建议,在民法典人格权一编中明确公众人物的概念,对其人格权保护适用不同于普通人的适当限制。

二、完善体育立法,修改单行法规,以有效保护知名运动员的人格权

目前随着我国体育事业改革的不断推进,体育领域中的新内容、新问题也越来越多地突现出来,我国《体育法》由于受“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的影响,不能涵盖这些新内容、新问题。①如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新型问题,在体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急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在《体育法》中明确知名运动员的含义,以便于对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现行《体育法》第28条规定“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和升学方面给予优待”。但对“优秀运动员”的含义未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应明确知名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的关系,指出知名运动员的具体内涵。

  (2)增加有关职业体育和体育产业化的相关规定。职业化是我国竞技体育改革的必然方向,有必要通过立法保障这种新体制的建立并不断完善,使之成为我国体育产业的组成部分。

  (3)《体育法》应对运动员的行政救济做出具体的规定。行政救济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行政争议,补救相对方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而受损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我国大多数运动员纳入了体育行政管理体系中,面对国家体育管理部门,运动员是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地位。《体育法》中没有明确运动员的身份,亦没有关于运动员体育救济程序、主体等规定,这使作为体育行政相对方的运动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体育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难以通过有效的行政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体育法》应对行政救济制度做出详细的规定,使知名运动员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有明确可行的救济途径。

  (4)在知名运动员人格权商业利用中规定商事人格权以保护知名运动员人格权。完善知名运动员人格权商业利用立法,可以采纳法学理论界一些学者提出的“商事人格权”概念,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一编中对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和性质做出明确规定:“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在商事活动中所体现出的包含金钱价值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②以便对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商业利用进行保护。

  知名运动员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行使了较多的个人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他们就有义务接受公众的监督,在行使权利时忍受来自他人的轻微妨害。当知名运动员的人格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或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要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合理的公众兴趣。这些应当成为完善知名运动员人格权保护法律机制的立法原则和精神。综上所述,我们需要通过立法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同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知名运动员的人格权加以适当限制。

  注释:

  ①郑瑶,金开云.关于我国体育立法若干问题的研究[J].浙江体育科学,2003(2):3~5.

  ②程合红.商事人格权刍议[J].中国法学,2000(5):86~97.

  [1]王小能,赵英敏.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J].中外法学,2000(5).

  [2]吴飞.平衡与妥协:西方传媒法研究[M].北京: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西安体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

  本文系西安体育学院院管课题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徐嘉若(1981-),女,汉族,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体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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