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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时代下的媒介侵权现象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14293
杨若柳

  浅析互联网时代下的媒介侵权现象

  杨若柳

  毋庸置疑,我们进入了一个技术空前发达的互联网时代,我们进入了一个数据繁杂的大数据时代,我们处在一个最好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新问题频出,各种利益矛盾交织,需要进行反思的时代。互联网让我们更加便利的接触信息,然而却出现了网络媒体为了报道新闻而抄袭的侵权现象;如今一个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正在开启,发掘数据价值、征服数据海洋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在大数据时代,我们的隐私何在?这是新时代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笔者将在正文对这两种侵权现象进行分析。

  互联网时代 媒体版权 大数据时代 隐私保护

一、对传统媒体版权的侵犯

2014年年初,财新传媒提出,其旗下的财新网记者编发的关于谷俊山被调查的系列特稿,在发表后遭到十数家媒体非法转载,且像网易、新浪在内的多家媒体在明知稿件非其原创的情况下,通过篡改来源来掩饰其侵犯财新网知识产权的行径;澎湃新闻新闻客户端在7 月23日上线就发布版权声明,请各网站及客户端尊重澎湃新闻网版权,但结果也并不如人意,自己的稿子还是被肆意地在网上照抄,更有甚者连出处、作者也隐去;9 月,界面APP在上线前就预料到自己的原创文章会被侵权,并且深知目前的法律解决这类问题是无效的,所以一开始便计划不定期公布最快抄袭奖,鼓励热心用户的参与,如凤凰娱乐以及和讯网就被揭发抄袭,这种设奖方式着实凸显了界面的愤懑与无奈。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媒体从业人员纷纷意识到互联网的便捷,尤其是智能手机的用户逐步攀升、传媒产业的移动化,迫使媒体适时地纷纷推出网页电子版、手机新闻APP,这是顺应潮流的必然抉择,但是却出现了网络媒体互相抄袭,不付报酬且随意篡改别家媒体报道以为己用的侵权现象。对此现状,传统媒体应该反思的是,在互联网进军新闻行业之初,就开了“免费”的先例,形成了一种“报纸的草养活了互联网的羊”的传媒生态,同时也使受众形成了免费观看互联网新闻的习惯,这种习惯一旦养成将难以改变,对已日渐衰落的传统媒体的经济打击是极大的。当通吃一切的“今日头条”占据食物链上游,市值竟达30亿元时,传统媒体深受刺激,更直观地感悟版权的巨大价值,更痛切地认识到这是媒体的生命力所在。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完成了第二次修正,其中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的传播权在这个新的传媒环境下尤其引人注目。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禁止他人上载使用的权利,禁止他人下载使用的权利。与传统媒体息息相关的是传统作品上传和网上作品转载两方面,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这项条款为传统媒体维护内容版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海量的大数据为侵权提供土壤

被称为“大数据时代的预言家”的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说:“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就像显微镜能让我们观测微生物一样,望远镜能让我们能够感受宇宙的魅力一样,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和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

  我们身边到底有多少数据?增长的速度有多快?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马丁·希尔伯特教授以视听率为标准,对电视、电台这些媒体进行了研究,以期能够得出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信息的确切数目。他认为人类在2007年存储了超过300艾字节的数据。其中7%的数据是存储在报纸期刊、书籍、图片等媒介上的,剩余都是数字数据。2013年,世界上存储的数据约1.2泽字节,其中非数字数据只占不到2%。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这个数字至今还在成倍地增长。

  大数据的社科价值在于,一方面可以转换为经济价值的来源,另一方面,大数据已经撼动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如科技、教育、医疗、经济、人文等方面。举个例子,2009年的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流感病毒——甲型H1N1流感病毒,这个病毒仅几周时间就在美国传播开来。政府规定医生需告知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在发现新型流感病例时,但是通告往往会有一两周的延迟,这种信息滞后对于公共卫生是致命的。然而,早在流感发生的几周前,谷歌公司就已经预料到冬季流感的传播,并且将流感爆发的地点定位到特定的州和地区。这一成果是令人震惊的,开始让人们关注到大数据分析的强大作用与对社会的积极价值。

三、大数据时代媒介对隐私的侵犯

大数据时代储存的数据充斥我们周边,其中相当一部分源于我们自己生产出的数据,浏览一次网页、购买一次商品、GPS定位一次所在位置等等,大量的数据源于我们自身,但是我们却对它们并不了解,甚至被别人利用也并不知情,其中就包括我们的隐私信息。

  有一个案例我们应该熟知,某家庭一天收到了一个寄给这家未成年的女儿的快递,快递是婴儿用品,起初这个家庭对于塔吉特百货公司十分愤怒,然而公司根据女儿的网上浏览记录推测其可能怀孕的结果是准确的。现如今对我们来说,危险已经不再是隐私的泄露,而是一种隐私信息被预知的可能性。未雨绸缪固然是好的,但是预测的对象不同,对于我们的生活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积极的可以被原谅,但若是消极的呢?有些可以预测生病,但也许会导致一部分人无法购买保险;有些可以预测拖欠还款,这将直接导致我们无法贷款;有些可以预测犯罪,但是犯罪行为必须是行为犯,在实施犯罪前就被预先逮捕,这是不是很可笑?从事数据统计的人员或公司把大数据放在了首位是有其原因的,为了社会公益或单纯为了盈利,但是即便如此,也不能把个人意志凌驾于大数据之上。虽然大数据时代还没有出现大数据侵权案件,但是我们必须在其还未成为一种社会问题之前,建立新规章制度来保卫我们的个人权利。据此,媒介或数据统计部门在收集受众信息以做受众研究时,是否能随意运用而不加以告知呢?是否也应该征求受众意见呢?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无专门保护隐私权的条例,但是将一些行为列入侵权的范畴,比如禁止泄露公民的个人资料或公之于众,禁止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这即是在保护公民的隐私信息不受侵犯。

  但是,大数据时代对我们生活的渗透已深,谈隐私的保护是有难度的。罗振宇在《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隐私》中提出,大数据不存在隐私保护,隐私只是一个历史阶段出现的历史性概念,随着大数据的来临,理论终结了。这个观点也是对大数据时代隐私的另类解读,未来如何做取决于我们政府的抉择。大数据时代人类的作用无法被完全取代,大数据为我们提供的是参考答案,但却不是最终答案。

四、结语

关于媒介伦理研究的论文很多,大多都是对于传统报媒和新闻摄影出现的失范问题探讨,或者是对于当下发生的引起争议的事件做个案分析,但是对互联网时代这个新环境下出现的特有问题做探究的还很少。尽管没有普世的理论,但是法律仍旧是最权威与严苛的衡量标尺,相信随着时代的演进与问题的出现会有更加完备的法律来保护公共利益,为新闻行业提出更多的行为规范。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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