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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分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15757
杨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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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分析

  杨松

  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对相关关系理论的正式确认是在资本主义时期。当今对相邻关系的定义通常是:“对于相邻关系从概念上讲,民法学者所保持的观念都是一致的,相邻关系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是占有所有人对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时候,他们之间应给与便利或者在接受限制发生权利义务的关系”。

  相邻关系 民法调整 分析

  当前世界各国对于相邻权在法学的研究中,只重视对原则与理论的研究,而对法律概念及制度等技术性问题研究的并不是很多。现代法律建设的过程中,主要面对的是两大任务,就是在内容的要件中要有深度与广度的挖掘,还需要重视它的表现形式,还要寻找最适合与最合理的法律表达形式,从而完成法律的建设任务。

一、相邻关系民法调整方法具有多元性

(一)相邻权

  属于典型的相邻关系调整的方法,解释是赋予相邻的一方可以利用另一方不动产的权利。根据德国的法系所有权扩张的解释,相邻权其实就是对不动产相邻的法定所有权的延伸,能够使用邻权的不动产,以及法定对于所有权的限制。对与相邻的定义不应该使用狭窄的解释,即毗邻。而应该做广义的解释,就是在不动产的使用中,可以是毗邻也可以是临近,或者是媒介,它们之间所产生的不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利用关系都可以视之为相邻。

  (二)所有权限制

  在广义上讲,所有权的限制是对所有权的内容以及行驶的作为进行限制。所有权原本指的是无限制的支配权,但是可以因为当事人是否自愿而受到某些限制,比如说,所有物上可以设置物权。也可以解释成是法律规定的有权人在特定情形之下行使的一部分权利,这也可以称之为一种所有权的限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对相邻权的定义,不动产相邻为必要条件而产生的权利以及受到的限制,但是在不动产的使用中对于可能发生的种种与利益相关的冲突则不是将相邻不动产作为限制条件的。

  (三)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指的是物权人的持有物在受到侵害以及被受到侵害之时需要将持有物恢复到原来或者圆满的状态,或者是为了防止持有物被侵害而要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与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权利。这其中主要包含三种,物权返还的请求权,物权的妨害去除与物权的妨害的请求终止权。它们的实质都是在物权受到损害时,为弥补损失与恢复权利而给与的一种救济的权利,是根据权利人的物权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四)疆界与标志物的共有

  指的是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之间的划分表示必须明确其所有权限,并且对于界墙、界沟与界树在使用与归属上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的引出是不动产相邻,比如,如果没有不动产相邻就没有必要进行边界的划分,当然也就不需要界墙与界沟界树了。正是因为这项内容有他的内容上的特殊性,所以将它列在单独的相邻关系的调整方法中,这种方法更适合共有的原则。

二、相邻关系的立法原则

尽管相邻关系中民法调整方法有上面的四种,然而它们的本身却是不能对能够实现法律对调整相邻关系为目的的决定的,只能通过贯穿一切的原则与指导思想才可以通过法律的技术与方法发挥它的作用,并实现其所在的价值。通过对各国民法典中对于立法经验的分析,在此认为对于不动产相邻关系在立法中需要贯穿以下的价格原则:

  (一)习惯在相邻关系中有着很重要的调整作用

  法律的形成有相当部分的原因是因为习惯的作用,因为人们普遍形成的对某种规则的认可而逐渐形成一种国家的立法意识。然而,人们也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就是法律在颁布之后,习惯是不是依然具有约束力。其实,在近代的民法典中,习惯是迅速的衰落的。到了当代,理性主义与绝对法制的统一等观念,以及全面积极的国家观的动摇才使得民事习惯在民法中的地位出现了增强的现象。

  (二)对物权调整方法与债权调整方法进行综合运用

  物权调整法是经借助物权的方式,赋予当事人一种对使用物进行使用的一种权利。也可以是限制当事人使用物的一种权利。民法中对债权的调整方法指的是使用一方对与另一方的给付与补偿以及中和与调节两方的利益冲突,比如对于损害赔偿的责任,就是指赔偿损失的方式作为平衡双方权利的一种义务。物之利用属于民法中的主要内容,在民法中规定物权方法的调整与法律调整的方式都是以实现立法而作为最终目标的,也是最终的价值。

三、结语

对于相邻关系,要求在立法中,对于各方的权利以及义务的内容要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也要保持可以允许各方有约定排除的选项,并给予习惯以效力,也就是说可以在无法定与法定不适合情势的时候使用习惯。在法律中,除了对权利与义务进行直接的规定之外,还可以根据民法典或者日后的建筑物来对授权的各方组成的自制社团进行约束,可以使之对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进行自我的调节。此外还需灵活的运用债权的调整方式,使用偿金、对价的方式来对物权产生的不足与影响进行弥补,从而平衡各方的实际利益,达到公平与正义。

  [1]曲可伸.罗马法原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杨松(1978-),男,吉林辽源人,长春工业大学民商法专业2014级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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