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诗词 散文 小说 杂文 校园 文苑 历史 人物 人生 生活 幽默 美文 资源中心小说阅读归一云思

从西欧法律的发展看中世纪法律对个体的尊重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14334
庞 励

  ?

  从西欧法律的发展看中世纪法律对个体的尊重

  庞 励

  【摘 要】西欧的法律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纠纷关系为主,自由度越大的国家和社会对个体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尊重和保护便越完善。本文试图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形成来看西欧中世纪法律对个体的尊重程度,西欧中世纪社会法律的发展完善和个体受尊重程度成正比来说明西欧法律的延续性。

  【关键词】法律制度 自由度 个体

  西欧的法律旨在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衡,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个人受到法律所赋予的尊重和保护体现在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上。本文从西欧中世纪法律的变化发展中来看中世纪法律对于个体的尊重来说明法律的不断完善是个体得以更好地发展和受尊重的重要因素。

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形成看西欧中世纪法律对个体的尊重

“文明之抑制冲突不仅是通过深谋远虑而且还通过法律、习惯与宗教。”[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的产生成为人类文明成熟的标志之一。个体人的重要性早在雅典时代便有提及,雅典哲学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命题:人的存在的问题。城邦中的人需要在社会群体中存在,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要在社会共同体中遵守法律来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相对和平的存在。约定俗成的日耳曼习惯法当中,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便是处理事情必须公开地进行,有他人在场的证明。这就是日耳曼习惯法中体现的伦理性,对个体的尊重体现在“习惯法的裁决是从习俗中产生的,这种习俗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所具有的弹性和可接受性。”[2]当时的人们依靠习惯法来调整社会生活,虽然有些条令偏向于法兰克国王或者贵族,但是总体来看还是体现了对个人意愿的尊重的。

  另外,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所谓“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是指大自然在运行中遵循的某些自然法则。”[3]因而,是人类具有的某些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所谓的万民法是“当有一种惯例被各别民族共同应用时记录下来作为所有国家共有的法律”[4]这一时期的法律把着眼点放在了人的权利上,权力观念已经扩大并且逐渐趋于主导地位,不是许多律令或者条文简单的堆砌,在这种多样性和多线性并存的法律体系当中,无不体现出西欧法律对于人们行为的规范协调作用以及对于他人合法权利的尊重。13世纪之后,普通法逐渐形成并占据主导,一方面是调节国王和贵族之间关系的采邑法;另一方面是协调农民和贵族之间矛盾与纠纷的庄园法。这种利益和权利并不是上层压制下层的筹码,而是与周边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所起到的作用是劝诫和对良好道德的规范。

二、西欧中世纪社会法律的发展完善和个体受尊重程度成正比

个人权利的产生和发展在西欧社会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西欧中世纪社会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的权利也逐渐扩大,个体的自由度也随之加大。

  西欧中世纪法律的完善离不开当时社会内部经济结构的变化,西欧到了中世纪后期,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受到了商品经济不小的冲击,中世纪后期商贸发达,逐渐成为了经济的主体,商业,手工业占主体且不再依附于农耕经济,西欧早期城市和市场出现,城市同时也是商品贸易的聚集地,由乡村向城市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期间伴随着和封建主的谈判,城市由此产生了特许权。欧洲城市的建立与自治大多有自己的特许状保障了城市的利益,也就意味着法律认可了城市内部商人、手工业阶层的个人利益,这两者是相关联的。人的自由度变大,权利的扩大人们便会经常提出立法,以此来保证和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

  西欧中世纪法律必定和西方社会等级密切联系着,社会的经济结构决定了社会结构,西欧中世纪社会大体分为农民、贵族和教士等级,到了中世纪中后期,慢慢地从农民等级中分化离析出了相对自由的市民阶层。市民“这个新的社会群体形成的基础是11世纪以来农业经济的发展,其重要的表现之一是农产品的增多活跃了贸易和手工业,后两者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5]尤其是在转型时期,西欧社会无论从经济基础还是从社会等级来看,社会的自由度较之前更大,因而生活在多种法律体系里的人能够获得更多的自由。尽管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变化,但自由度越大的国家和社会,人们对法律的需求也就越大,社会越是自由,法制越是全面,人们便越是渴望公正的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之,西欧中世纪人们对法律的要求更多,法律才能不断地进步完善,由此,西欧法律对个体的尊重程度便愈大。

  综上所述,西欧中世纪法律对个体的尊重在这里主要是指人的平等和个体的独立发展,个人权利的产生和发展在西欧社会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西欧

  中世纪社会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的权利也逐渐扩大,个体的自由度也随之加大,由此可以看出西欧中世纪法律是一脉相承的且重视个体的权益。

  参考文献:

  [1][英]罗素,何兆武等译.西方哲学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T.F.T. Plucknell,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J]. London,1956:307.

  [3][古罗马]优士丁尼,张企泰译.法学阶梯[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4][英]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王亚平.西欧法律演变的社会根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赞(0)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

参与评论

0 条评论
×

欢迎登录归一原创文学网站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