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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22597
刘舒阳 王跃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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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权交易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

  刘舒阳王跃先

  【摘 要】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新兴的环境治理与监管手段,最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最早应用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其主要的理论依据有公地悲剧理论、外部性理论与科斯产权定理等。我国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投入到实践当中。经过近三十年的实践,但依然处于萌芽阶段。而束缚其发展的原因不但因为技术上的不成熟,政府的过度干预,法律的滞后也阻碍着这种新兴制度的成长。本文从排污权的来源与基本理论,国内实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 国内实践 缺陷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愈演愈烈,无论是水污染,土地污染,抑或是大气污染已经深切的影响到了居民的现实生活,排污收费制度已然成为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与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共同构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中的“老三项”制度。在中国,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的一种新方式,已经投入到实践阶段,我国是否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优良经验将其作为环境治理的规制性手段有效的利用到实践中。

一、排污权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排污权在学术界有多种称谓,如可交易的许可证(Tradeable Permits)、可交易的排污权(Tradeable Rights)、排污许可交易(Allowance Trading)、可交易的许可证与排污权(Tradeable Permitsand Rights)和排污交易(Emissions Trading)[1]。王树义教授认为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基于环境自净能力而产生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准确的说,排污权这个概念并不是法学术语。“因为现实中的任何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不可能实现污染的零排放,因此它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环境资源的生产性和经济性权利”[2]。排污权作为一个外来词汇已经受到了广大学者和国内外机构的普遍认同,已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所援引。因此,排污权已经从习惯称谓逐渐成为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概念下面我们来研究排污权的理论基础。

  (一)公地悲剧理论

  英国著名生物学家哈丁于1968年在《科学》发表了著名的“公地悲剧”论文,文章讲述了在一个封建社会中对所有牧民开放的公共牧场,由于每个牧民都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无节制的放牧,而牧场的环境容纳量是有限的,因此造成了牧场不能承载过多负荷最终导致荒芜的悲惨故事。而对于环境保护实际应用来说,环境固然本身有着极强的自强能力,但其污染容纳量毕竟是有限的,如果不加以控制,每个国家,每个企业排污量不加以节制,污染必会超过环境本身自净能力,而给人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和危险。

  (二)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又称环境外部性理论,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在1890年的著作《经济学原理》第一次出现了“外部经济”,而这之后马歇尔教授的学生庇古又在这此概念基础上又发展了外部性理论。并且提出了“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两个概念。外部性的含义是指,当一个经济主体通过自己决策与行动时,非价格手段地、直接且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的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成本函数或生产函数,而受影响(可能是好的影响也可能是不好的影响)的经济主体并没有改变或控制这种影响的能力,相对于受影响的经济主体而言,这种影响就是外部性[3]。长期以来,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是世界是环境污染问题的基础理论,我们以工业排污为例来深入探讨如何把经济外部性应用到环境实际当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对于工业废渣的处理,大多采用两种方式:自身通过生产改良或技术处理将排出的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是直接排放,使其直接接入环境中。如果企业自身处理将增加其生产成本,缩小其利润空间。但若直接排放到大气当中就会产生了负外部性,是生态受到破坏,污染大气、水、土地资源等即产生了多余的社会成本。由此可见,企业把污水排到自然环境中,虽然节省了治理污水的边际个人成本,但是却产生了多余的边际社会成本,二者并不相等,一般边际社会成本要高于边际私人成本,出现了一定的差额,这一差额就是企业经济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或者说是环境价值的外在体现。[4]

  (三)科斯的产权理论

  公地悲剧的成因在于每个使用者只顾自身利益,对于共有物的无偿使用,使得共有物因为没有节制的使用而走向枯竭。的奠基人罗纳德·哈里.科斯另辟蹊径研,从产权角度赋予了共欧尼物品配置新的生命。研究了交易成本为零时的合约特征并批评了在外部问题内部化上庇古所主张的政府干预原则,认为在产权清晰界定与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归属会影响资源的配置结果,通过市场的自由交易最终会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5]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国内实践

多伦多大学的经济学教授约翰·戴尔斯在 20 世纪 60年代最早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在之后的20世纪70年代里,排污权交易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东西方国家开始投入到实践当中。排污权作为一种可交易成本,根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和环境情况,在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对富余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进行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各种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政府机关、个人企业、环保组织之间,各自为既得利益了是一种经济刺激与行政管理相结合、计划与市场互相磨合的环境保护新制度。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旨在减少排放量,控制排放额度而设立。既然对制度的设立有着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实践中排污权交易应用的如何呢?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始于1987年上海市结合黄浦江的治理此后又分别在1998年和1991年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除了上述我国首例交易外,其中大部分试点都主要涉及在大气污染领域,而目前的科学水平只能监测到二氧化碳与二氧化硫在空气中的浓度含量。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地区的事件都是关于空气中污染物排放交易。1993年国家环保局开始在包头市、柳州市、太原市、平顶山市、贵阳市和开远市设立试验点,实行二氧化碳和烟尘的排污权的交易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在1999年4月与美国环保局签署了关于“在中国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的合作协议,将江苏省南通市与辽宁省本溪市作为该项目的试点城市,这是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试点。2001年9月开始,由美国环保署和中国环境科学院签订了合作协议备忘录,确立了利用市场机制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中美合作项目。随后2002年江苏省又推出了《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在江苏省内全面推行S02排污权交易。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7省市(包括山东、山西、上海、江苏、河南、天津、柳州)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实验,在所有的试点中比较典型的是江苏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在初期成功的产生了我国第一例也是最成功的一例排污权交易案,即发生在南通境内第一笔S02排污权交易。但因为其没有尊重市场的规律,政府的过多干预 所以此后鲜有交易。此后河南也曾尝试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但是并没有成形。2007年嘉兴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也就是所谓的“嘉兴模式”是我国真正依靠市场的试点。嘉兴模式的实行也并非一帆风顺,这其中依然存在监管困难和“边境及跨区域”的诸多问题。2008年全国最大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由在太湖开展,预计2008-2010年,江苏省预计在2008-2010年将逐步建成排污权动态数字交易平台,从而形成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交易二级市场。时至2008年8月5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北京环境交易所成立;2008年9月25日,由,天津产权交易所和中油资产管理公司、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三方出资设立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综合性的排放权交易机构。2009年3月27日,华中地区第一家排污权交易所—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在武汉成立。

三、我国排污权交易所存在的缺陷

(一)排污权交易相关法律缺失或滞后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在逐渐走入法治社会,尤其是对于环境立法,在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全新的《环境保护法》,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环保法”为我国环境立法书写了新的篇章。但是我国有关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立法与政策还尚未健全。只有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其规定也较为模糊,缺少可操作性,地方的排污权交易试点都是在没有政策与法律严格性规定之下进行的,这样导致的结果操作起来无法可依,没有可预期性,造成混乱。执法起来没有遵循的标准,乱交易,乱收费的情况层出不穷,更不能有效地追责问责,甚至在2001年福建某市财政局为了平衡当年财政预算将该市4138.60万元存放在财政局临时专户,未纳入当年的财政收入,而是将其分别跨年缴入金库。[6]

  (二)政府过度干预 没有有效依托市场

  首先由于我国的目标是减少排污总量,中国政府在2009年宣布: “2020年的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 2005年下降40%~45%[7],实现我国在国际上对减排的承诺,所以我国的主要精力都在控制污染排放总量上。另外各地政府以经济建设为前提,凡事都为经济建设服务,所以排污权交易也沦为经济服务的一项制度,排污权交易非但不能遵循市场规律,并且由于政府过度干预,其开展遇到巨大阻力。

  (三)技术不够成熟 监测困难

  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核心与关键。所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简称总量控制),就是根据区域环境目标(环境质量目标或者排放目标)的要求,将某一控制区域(例如行政区、流域、环境功能区等)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评估该地区的环境容量,再根据该环境容量推算出达到该环境目标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该最大排放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8]。总量控制的计算尚不成熟,而其监测的实物多为气体,由于其不易保存且流动性大的特点,监测起来着实苦难重重。另外由于监测手段有限,目前可监测的气体只有二氧化硫与二氧化碳,监测体系尚未健全,随着科技的进步,排污权交易的范围也应跟随其扩大。我国现在仍是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国情决定我们仍要以经济建设为主发展我们的国家,所以排污不可避免,环境也会日益恶劣。但是我们如何的在发展之中同时保证生存的环境最小程度的受到损害,排污权交易这种新型制度如何更好地利用到环境治理当中,是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胡春东.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2]宋国君.排污权交易[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5.

  [3](英)庇古.福利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高慧慧.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09.

  [5]魏一鸣,吴刚,刘兰翠.能源一经济一环境复杂系统建模与应用进展[J].管理学报,2005,2.

  [6]林玫.排污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做法[J].中国审计.2003(14):38.

  [7]温家宝.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N].人民日报,2009.12.9.

  [8]段欢欢.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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